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80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福源,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福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现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