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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刘天一烟酒超市、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631号
案件名称合肥瑶海区刘天一烟酒超市、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瑶海区刘天一烟酒超市;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6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瑶海区刘天一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定远路45#。

经营者:刘天一,男,199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瑶海区刘天一烟酒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瑶海区刘天一烟酒超市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瑶海区刘天一烟酒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瑶海区刘天一烟酒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合肥瑶海区刘天一烟酒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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