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3165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负责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相,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密市中福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梓潼路凯宇凤城尚品小区79-5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34915976X1。
经营者:李雪芹。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中福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