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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926号
案件名称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926号原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开平,贵州本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冯均。

本院在审理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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