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125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桓台县唐山镇永利商店,经营场所桓台县唐山镇唐三村。
经营者:王红,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刚,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红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桓台县唐山镇永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