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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平阴县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16民初3264号
案件名称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平阴县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平阴县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3264号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裴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住所地平阴县黄河路中段西侧。

经营者:赵丽,女,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树斌,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金,与经营者系夫妻关系。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县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不得在其经营场所及销售产品上使用侵犯原告"米兰春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标识,立即拆除公司招牌上的"米兰春天"字样;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米兰春天"或与“米兰春天”近似的字样;

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70000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经营婚纱摄影服务的公司,2012年4月9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米兰春天”商标,2018年8月8日予以核准注册。

原告注册的商标服务类别为第42类(现为第41类),核定使用范围为摄影、录像带录制、微缩摄影、夜礼服出租、衣服出租、服装租赁、制服出租、服装设计、美容院、时装信息。

原告获得商标专有权后,一直使用“米兰春天”商标至今,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用于推广“米兰春天”品牌。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原告的“米兰春天”品牌称在中国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原被告双方的经营范围均是从事摄影服务,尤其是主营业务是婚纱摄影,因此两者在提供服务的性质、用途、消费群基本相同,应当属于相同服务。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字号“米兰春天”注册了其自己的企业名称,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网站上、名片上、收据上等商业活动中进行商业宣传,并使用其企业名称,已经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了实际的混淆和误认,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此外,被告在服务中使用的被控侵权商标“米兰春天”与原告注册商标“米兰春天”高度相似,极易造成普通公众对该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的摄影服务与原告存在一定联系。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平阴县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已于2020年6月12日被批准注销,被告主体实际已经不存在,被告平阴县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不是本案适格的民事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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