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343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被告:青岛宝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东路8号12号楼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邓小龙。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青岛宝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