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9478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越,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越的起诉申请,并已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