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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62号
案件名称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娜,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永奇,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街电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电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52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街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闫立刚,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娜、葛永奇,上诉人来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街电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原审判决中关于专利号为201520847953.1、名称为“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以下简称本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清楚的认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决定。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对权利要求2的解释超出说明书的记载。

判决认定电磁铁的轴与适配孔配合,防止移动电源被人为取走,夹紧并锁紧的直接技术效果是有效防止松脱,该认定超出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二)结合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及具体实施例的内容,权利要求2中“充电夹紧”“适配夹紧”应当解释为,电磁铁的轴与适配孔适配压紧夹紧,将移动电源保持在充电位置以实现充电。

(三)只要能够使电磁铁与移动电源夹紧,使移动电源保持在充电位置,就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金属触点和充电端子的配合方式,与适配夹紧来实现充电没有直接关系,原审法院以说明书没有记载具体的充电方式,否定“适配夹紧”与充电之间的关系,曲解了本专利的发明目的。

(四)本专利中“夹紧”的目的并非防止移动电源从移动电源租用设备上松脱出来被人为取走。

“夹紧”的目的是使移动电源保持在充电位置,客观上也具有防止移动电源被人为取走的效果,但是该效果并非本专利追求的发明目的,仅仅是“夹紧”所附带的效果。

(五)原审法院对“夹紧”的解释与其字面含义相悖。

按照《辞海》对“紧”字的解释,“夹紧”应当理解为通过夹的方式实现密接无间、紧邻、紧接,而原审法院认为只要电磁铁的轴与适配孔的配合能防止移动电源松脱就属于“夹紧”,显然与“夹紧”的本意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相悖。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权利要求2记载了电磁铁的轴与移动电源插入方向垂直,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是设置在表面的与该电磁铁的轴相应的沉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上述电磁铁的轴的运动方向与移动电源插入和拔出的方向垂直,且电磁铁的轴与电源上的适配孔互相配合,当电磁铁驱动轴插入该适配孔,轴与电源的平面呈垂直状态,即起到锁定的作用,达到防止移动电源松脱即夹紧电源的效果,不会被人为取出。

因此,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来电公司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原审法院和第350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的认定是清楚的。

关于“夹紧”的含义,应当理解为通过夹臂达到防止移动电源松脱的目的,而非实现充电。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驳回街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中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实施例”选取不当,其仅是笼统概括的一个实施例的简要介绍,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关注到更为详细的实施例的技术方案,原审法院违背了创造性判断中应整体考虑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和给出的技术启示的标准。

被诉决定在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引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对比文件1中图11涉及的具体实施例,原审法院引用的“可以使用各种装置将移动电源12锁定到仓盒24,槽38内的锁定销可以插入通过移动电源12中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并没有公开电磁铁,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没有教导将两个实施例结合。

被诉决定第6页第3段最后一句记载了“槽38内的锁定销可以插入移动电源12中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和电源适配夹紧,其中开口或凹槽相当于公开了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应当为“当客户被指示取移动电源12时,螺线管68推动推板64,枢转锁定构件60,使其从所述空腔86中移除锁定片62”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和电源适配夹紧,空腔86相当于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

原审判决基于这一特征对比,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部分可以作为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的基础并足以给出技术启示,割裂地选择对比文件1中笼统概括的内容,而忽视了被诉决定所选用的作为比较基础的实施例的技术方案,违背了创造性判断中应整体考虑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和给出的技术启示。

而对比文件1图11给出的实施例,结合公知常识并不能破坏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具体理由见被诉决定第7页(1),在此不再赘述。

即便如原审判决的认定,仅选取对比文件1公开的实施例概要,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首先,针对该实施例没有进行具体的特征比对,特别是缺少电磁铁及相关的特征,该特征位于被诉决定所采用的图11的实施例中。

其次,上述内容仅宽泛地指出使用各种装置将移动电源12锁定到仓盒24,而实现锁定功能的方式有很多种,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电磁铁实现锁定,能够找到对比文件5-9,但这些证据仅涉及电磁铁工作的原理,或者电磁铁的驱动轴联动锁舌等部件实现开关功能,而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直接使用电磁铁的驱动轴作为锁定部件,二者有实质区别。

最后,如对比文件1图9、10所示,在多个仓盒叠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想到的锁定手段应当是如图11所示,将电磁铁置于与电池移动方向平行的仓盒后端,而非权利要求2的方向垂直的上下两侧或左右两侧,这也是被诉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存在改进的技术障碍的原因所在。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给出了一种实现电池锁定的具体方式,且取得了结构简单的技术效果,虽然牺牲了仓盒的空间,但相较于对比文件1图11的技术方案,或本专利图1、2所示另一实施例,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满足了专利法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这类小发明小创造的创造性的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基于被诉决定中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

街电公司辩称: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的认定错误,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

来电公司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

来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街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定正确。

首先,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都是电磁铁结合锁舌来实现相应产品的锁定,并没有公开直接将电磁铁的轴作为锁定构件。

其次,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使用电磁铁驱动以锁定构件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将该锁定构件省去,而直接将电磁铁作为锁定轴来锁定移动电源。

原审法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没有依据。

同时,采用电磁铁的轴作为锁定构件取得了锁定结构简单的技术效果,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没有任何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街电公司辩称:原审法院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正确,应予维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一致。

街电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受理。

街电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街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电公司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847953.1,名称为“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4月20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主控板、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电磁铁,该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与主控板信号连接,该电磁铁与主控板信号连接,该电磁铁与充电移动电源适配夹紧,该移动电源上设有适配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磁铁的轴与移动电源插入方向垂直,所述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是设置在表面的与该电磁铁的轴相应的沉孔。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进一步包括固定座,所述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置于固定座内,所述固定座上设有开孔,对应该电磁铁的轴。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进一步包括夹紧臂,该电磁铁连接夹紧臂。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进一步包括固定座,所述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置于固定座内,所述电磁铁、夹紧臂置于固定座上。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夹紧臂包括曲型推力臂以及两侧轴接的夹臂,以及设于推力臂和夹臂之间的骑臂,该电磁铁对准推力臂。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固定座两侧设有开孔,该夹臂末端设有可从开孔伸入的勾角,所述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是设置在侧面的与勾角配合的扣孔。

8.一种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充电夹紧装置、与主控板信号连接的传感器,所述传感器设置在移动电源插入口处。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其特征在于,其包括连接主控板的二维码读取装置。

” 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本实用新型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结构简单、没有充电线缠绕的麻烦,插入移动电源充电时,可以夹紧并锁紧,有效防止松脱,移动电源可以很方便快捷的插入即可充电。

” 街电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2015年9月3日的US2015/0249353A1号美国专利申请文件。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电源贩售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该装置可以接收并送出移动单元,并为移动电源充电;

亭10优选地包括内部计算机50,起到主要控制各部件工作的功能,可以向选择的移动电源发信号以解锁。

图10和11中,仓盒24的每个槽38具有多个“弹簧针”或销54,其在移动电源12插入时接触在移动电源12中的金属接触垫82;

四个弹簧销54设置为接触的四个接触垫82。

两对弹簧针和接触垫是用于供电,将其他两对用于数据通信。

优选地,在完全插入槽38中时,防止移动电源12未经授权而被从仓盒24中移出。

在一个实施例中,移动电源12在完全插入时被锁定到仓盒,可以使用各种装置将移动电源12锁定到仓盒24。

作为一个示例,槽38内的锁定销可以插入通过移动电源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

另一个实施例包括在移动电源12的完全插入时提供覆盖槽38的门或大门。

在另一个实施例中,在移动电源12完全插入之后,移动电源12与亭10齐平或凹入,使得移动电源12不能被抓住。

图11和11A示出了用于将移动电源12锁定到仓盒24的一个优选实施例。

每个槽38包括大致L形锁定构件60,其具有靠近锁定构件60的一端的向内突出的锁定突出部62。

移动电源的外壳包括空腔,其被布置和设计成在将移动电源12插入槽38中时接收锁定突出部62。

通过弹簧偏置,锁定突出部62被迫进入空腔。

此时,移动电源12被锁定在槽38内。

当处于锁定状态时,锁定突出部62的锐利成角表面62b防止移动电源12的移除。

优选地,每个槽具有其自身的螺线管68。

致动器或螺线管68安装在仓盒24中,邻近于所述锁定构件60的推板64;

当客户被指示取移动电源12时,螺线管68推动推板64,枢转锁定构件60,使其从所述空腔86中移除锁定片62;

亭控制器50控制每个返还的移动电源12的充电。

对比文件2:公布日为2014年6月18日,公布号为CN10387515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收集、充电和分配电力存储设备,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控制信号CA1可使致动器220在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的间的移动或改变由致动器220产生的磁场;

致动器220可采用各种各样的形式中的任一个,包括(但不限于)螺线管、诸如步进马达的电动马达或电磁体;

致动器220可经耦接以操作闩锁、锁或其他保持器机构222;

闩锁、锁或其他保持器机构可选择性地保全或保持接纳器中的一个或多个便携式电力存储设备106;

闩锁、锁或其他保持器机构可实体耦接至为电力存储设备106的外壳的一部分的互补结构。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9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66320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门锁,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通过电磁铁来控制锁销开门的门锁,该电磁锁包括安装于门扇上且内置遥控接收器和电磁铁开关的主锁体、安装于门框上且具有锁销的副锁体;

开门需要用遥控发射器开启,使用者在门外按下遥控发射器,该锁的遥控接收器就会让移动电源向电控锁的电磁铁开关供电,从而开启电控锁。

对比文件4:公布日为2012年6月6日,公布号为CN1024868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自动交易装置,其在相邻的辊对之间的输送路位置上,为了检测该位置上有无介质,而设有将输送路上下夹持且分别固定地设置的发光部15以及受光部16,发光部15以及受光部16分别与自动交易装置的控制基板进行无线通信。

街电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和3之一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6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街电公司在口审中提交了五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具体如下(编号续前): 对比文件5:《机械设备手册》第四版第4卷,成大先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6月印刷,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P18-174-P18-179),共22页。

对比文件5公开了比例电磁铁、比例阀的工作原理,其中电磁铁通过推杆把电磁力转化为推力。

对比文件6:《小电路(一)》,体人编,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84年1月印刷,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3页),共7页。

对比文件6公开了电磁铁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其中同锁舌连接的心轴能从线圈中被拉出,拉出长度等于锁舌伸出部分的长度。

对比文件7:《磁性材料基础》,张世远等编著,科学出版社,1988年7月印刷,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9-11页),共13页。

对比文件7公开了电磁现象的原理,其中记载了带铁心的螺线管就是简单的电磁铁。

对比文件8:《电工技术》,郝文玲主编,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9月印刷,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88-103页),共12页。

对比文件8公开了电磁铁的工作原理,控制系统中的电磁铁是构成各种电磁型开关的基本部件。

对比文件9:《电工技术》,杨振坤等编著,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印刷,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83-188页),共15页。

对比文件9公开了电磁铁是把电能转换为机械能的一种设备。

2018年2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该决定认定: 对比文件1-4均为专利文献,对比文件5-9均为书籍,来电公司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认可其真实性。

对比文件1-9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来电公司对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街电公司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1.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1)权利要求2 街电公司认为,不清楚如何通过电磁铁的轴与移动电源沉孔相配合来夹紧移动电源,也不清楚什么程度属于权利要求中的“夹紧”,因此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权利要求2记载了电磁铁的轴与移动电源插入方向垂直,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是设置在表面的与该电磁铁的轴相应的沉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了上述电磁铁的轴的运动方向与电源插入和拔出的方向垂直,且电磁铁的轴与电源上的适配孔互相配合,当电磁铁驱动轴插入该适配孔,轴与电源的平面呈垂直状态,即起到锁定的作用,达到防止电源松脱即夹紧电源的效果,该电源不能被人为取出。

因此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7 街电公司认为,不清楚开孔和扣孔的区别,它们分别是指移动电源上的哪些孔,哪种孔伸入勾角,而哪种孔伸入电磁铁的轴,因此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权利要求7记载了固定座两侧设有开孔,夹臂末端设有可从开孔伸入的勾角,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是设置在侧面的与勾角配合的扣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开孔是设置在固定座上的孔,扣孔是设置在电源上的孔,夹臂末端的勾角通过固定座上的开孔,与电源上的扣孔配合。

该技术方案是清楚的,不会导致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充电夹紧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电源贩售装置。

对比文件1同样提供了一种充电夹紧装置,其内部计算机50起到主要控制各部件工作的功能,其内部的控制板相当于本专利的主控板;

致动器或螺线管相当于电磁铁;

弹簧针、销或接触垫用于供电和数据传输,相当于本专利的充电触点;

内部计算机,即亭控制器50控制每个电源的充电情况,并且通过控制螺线管的动作实现电源的锁定和移除,因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与主控板信号连接;

槽38内的锁定销可以插入移动电源12中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和电源适配夹紧,其中开口或凹槽相当于公开了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及其与主控板信号连接。

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但是其公开了弹簧针、销或接触垫,其用于和移动电源上的导电端子相接触,完成供电和数据传输功能,相当于本专利的充电触点,根据图11所示,销54与仓盒的壳体及壳体右侧的板状部件相连接,而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在触点即导电端子后设置相应的线路板模块以实现其相应的功能,诸如传输电量或数据等,是惯用的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板状部件设置为线路板模块。

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亭控制器50控制每个返还的移动电源12的充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容易想到将上述连接充电触点的线路板模块与亭控制器连接,以传输控制信号等。

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对比文件5-9可以证明电磁铁的工作原理及作为电磁型开关的用途属于公知常识,但是,上述证据仅涉及电磁铁工作的原理,或者电磁铁的驱动轴联动锁舌等部件实现开关功能,而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直接使用电磁铁的驱动轴作为锁定部件,二者有实质区别,因此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再者,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移动电源12在完全插入时被锁定到仓盒,可以使用各种装置将移动电源锁定到仓盒,作为一个示例,槽38内的锁定销可以插入通过移动电源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但是如图11所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螺线管68即电磁铁作为开关的技术方案,其电磁轴驱动或释放轴推动该推动垫64,进而推动锁定构件60释放或锁定电源。

因此,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上述已经使用电磁铁驱动以锁定构件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将该锁定构件省去,而直接将电磁铁作为锁定轴来锁定移动电源。

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到省去中间部件,直接使用电磁铁的轴作为锁定轴,在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该螺线管的轴运动方向与电池进出的方向一致,也实现不了锁定的效果。

而如果将电磁铁设置在其他方向,如本专利的垂直方向,则需要对该方案作出较大的改动,特别是该方案中,电源的上下左右空间已经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如图10、11所示),因此,上述改动是存在一定技术障碍的。

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取得了锁定结构简单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收集、充电和分配电力存储设备。

对比文件2公开了致动器220即电磁体可以通过闩锁、锁或其他保持器机构222实体耦接至为电力存储设备106的外壳的一部分的互补结构,但其仍未公开直接使用电磁体的轴与电源上的沉孔配合实现锁定。

而且,如前文所述,首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省去中间部件的技术启示,即便退一步讲,考虑到省去中间部件,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方案也存在作出进一步改进的障碍,诸如在狭小空间里将电磁铁改为垂直方向上的障碍。

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取得了锁定结构简单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门锁,对比文件3公开了门锁领域的电磁锁结构,与本专利的移动电源锁定领域有一定差异,将门锁的锁定结构应用到移动电源贩售装置上存在一定技术障碍;

此外,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锁销21是否为电磁铁的轴,况且,如前文所述,首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省去中间部件的技术启示,即便退一步讲,考虑到省去中间部件,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方案也存在进一步改进的障碍,诸如在狭小空间里将电磁铁改为垂直方向上的障碍。

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取得了锁定结构简单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街电公司主张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是在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每个槽38包括大致呈L形的锁定构件60相当于本专利的夹紧臂,螺线管68相当于本专利的电磁铁,即上述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仓盒24,以及安装在仓盒24中的致动器或螺线管69被定位成邻近锁定构件60的推板64,如前文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图11中销54右侧的板状部件设置为充电触点线路板模块,根据图11所示,可以确定该部件设置在仓盒24的一部分壳体上,螺线管68和锁定构件60也设置在该部分壳体上,因此,仓盒24的上述部分壳体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固定座。

即上述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 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单侧具有锁定构件,且该锁定构件为单一部件,而本专利的夹紧臂包括三个臂部,即曲型推力臂、两侧轴接的夹臂以及设于推力臂和夹臂之间的骑臂,对比文件1的单一锁定构件不能相当于上述三个不同的臂。

因此上述附加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6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更稳定地夹紧或松开电源。

而如图11所示,对比文件1公开的锁定构件60位于仓盒的上部(以图中的上方为上),螺线管也位于仓盒右侧靠上的位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非对称位置的下部再设置一个锁定构件,并且,本专利的夹紧臂由曲型推力臂、夹臂及骑臂三种臂部组成,其推力臂为曲形,推力臂与夹臂轴接,骑臂设于推力臂和夹臂之间,而如图11A所示,对比文件1的锁定构件为单一的部件,完全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三个臂部。

而本专利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取得了更稳定地传输电磁铁的动作,从而稳定地夹紧或松开电源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 关于传感器,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自动交易装置(参见说明书第31段,图1),其在相邻的辊对之间的输送路位置上,为了检测该位置上有无介质,而设有将输送路上下夹持且分别固定地设置的发光部15以及受光部16,相当于本专利的传感器,发光部15以及受光部16分别与自动交易装置的控制基板进行无线通信,相当于传感器与主控板信号连接。

虽然对比文件4和本专利传感器检测的对象有区别,但都是利用传感器来检测对象的位置,因此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

而为了检测是否有电源插入,将传感器具体设置在电源插入口处,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当引用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1、4、5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引用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2、3、6、7时,权利要求8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5及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1、4、5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3、6、7及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2、3、6、7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诉讼过程中,街电公司提交了多篇专利文献,用以说明将电磁铁的轴作为锁定部件是公知常识。

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 本案中,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电磁铁的轴与电源上的适配孔互相配合,起到锁定的作用,达到防止电源松脱即夹紧电源的效果,该电源不能被人为取出,据此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清楚,街电公司对该理由提出异议,认为权利要求2应能实现充电的效果。

对此,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适配夹紧”并非本领域常规技术用语,应当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虽然本专利最终也要实现移动电源可以方便快捷地插入即可充电,但对于电磁铁与移动电源之间的适配夹紧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均未记载移动电源上用于充电的金属触点、充电装置上的充电端子的布置方式、设置位置、配合关系等内容,即本专利并未说明如何通过适配夹紧来实现充电。

相反,在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中,夹紧并锁紧的直接技术效果是有效防止松脱。

而作为权利要求1进一步优选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4通过“夹紧臂”的限定明确了本专利要达到防止移动电源松脱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知晓电磁铁的轴与电源上的适配孔互相配合起到锁定的作用,达到防止电源松脱即夹紧电源的效果,被诉决定的评述并无不当,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本案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使用各种装置将移动电源锁定到仓盒,其中一个实施例是通过槽内的锁定销插入移动电源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动电源移除。

另一个实施例是图11和11A示出的,通过槽内的大致L形锁定构件进入移动电源的外壳空腔以防止移动电源移除。

在该实施例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一个优选方案,即每个槽具有其自身的螺线管,致动器或螺线管安装在仓盒中,邻近于锁定构件设置有推板;

当客户被指示取移动电源时,螺线管推动推板,枢转锁定构件,使其从空腔中移除锁定片。

根据上述内容,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种防止移动电源移除的结构,其中锁定销与开口或凹槽的配合及L形锁定构件与外壳空腔的配合是两种不同的锁定结构。

锁定销与开口或凹槽配合的锁定结构未公开电磁铁的位置和动作,而L形锁定构件与外壳空腔配合的锁定结构公开了一种螺线管枢转锁定部件的具体方式。

被诉决定在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认定对比文件1的亭控制器控制螺线管的动作实现电源的锁定和移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与主控板信号连接,槽内的锁定销插入移动电源中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和电源适配夹紧,其中开口或凹槽相当于公开了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

可见,被诉决定并未引入L形锁定构件与外壳空腔配合的锁定结构,即认为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电磁铁与主控板信号连接,电磁铁与充电移动电源适配夹紧的技术特征,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认定均未提出异议。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夹紧的具体方式,故可以在上述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电磁铁的轴与电源上的适配孔直接配合起到锁定作用,且电磁铁的轴的运动方向与电源插入和拔出的方向垂直。

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锁定销与开口或凹槽配合的方式,权利要求2节省了锁定销,并且明确了电磁铁相对于移动电源的位置。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锁定销与开口或凹槽进行孔轴配合以实现夹紧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过电磁铁控制移动电源的锁定与移除,且可以采用各种装置来锁定移动电源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同样是孔轴配合的电磁铁轴与移动电源适配孔的直接配合是实现电磁铁和移动电源适配夹紧的最直接的方式,其必然带来节省锁定销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亦不存在其他部件的限制,根据具体结构选择水平或垂直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有限选择。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亦未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不具有进步,故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在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时未考虑其已经作出的认定,忽略了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部分可以作为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的基础并足以给出技术启示,而是仅从另一种锁定结构及枢转其锁定构件的部件出发,据此认定权利要求2节省了推板、锁定构件等中间部件并作出了较大改动,前后评判标准不一,导致对权利要求2的技术启示要求过高,从而对权利要求2创造性判断的结论认定错误,故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有创造性认定错误,对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8、9是否具有创造性亦认定错误。

鉴于街电公司对被诉决定的其他内容未提出异议,故法院不再予以评述。

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50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街电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街电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7份证据: 证据1:期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门电磁锁的设计》;

证据2:期刊《车门锁的电气控制装置》;

证据3:期刊《安全第一办公电脑防盗解决方案》;

证据4:期刊《DSW3型户外电磁锁》;

证据5:期刊《国内外电子锁研制和发展》;

证据6:报纸《自制简易电子锁》;

证据7:书籍《电子锁设计与制作》。

上述7份证据用以证明使用电磁铁的轴直接锁定物品,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属于公知常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在无效程序中街电公司提交过包括电子锁在内的公知常识证据,上述证据未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不应予以采纳。

来电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一致,相关文章不是公知常识的证据。

关于电子锁原理在无效程序中街电公司已经提交了证据,这次提交的证据和之前是一样的。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证据1至证据6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均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不能实现街电公司的证明目的。

证据7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的依据,不应作为本案二审中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依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有创造性。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授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清楚,且与其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匹配,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鉴于本案与本院同时审理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83号、107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均涉及同一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问题,故本院对三案中涉及的权利要求解释问题一并作出认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充电夹紧装置,其特征部分限定“该电磁铁与充电移动电源适配夹紧,该移动电源上设有适配孔”。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该电磁铁的轴与移动电源插入方向垂直,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是设置在表面的与该电磁铁的轴相应的沉孔”,作为权利要求2的可替换实施方式,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该充电夹紧装置进一步包括夹紧臂,该电磁铁连接夹紧臂,通过电磁铁推动夹紧臂来夹紧移动电源。

另根据说明书第[0008]、[0017]段的记载,电磁铁的轴与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夹紧并锁紧,直接技术效果是有效防止松脱。

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具体实施方式的记载,可以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4是对两种夹紧充电移动电源技术方案的限定和描述,而其余权利要求也均未记载如何通过电磁铁与移动电源适配夹紧来实现对移动电源的充电。

因此,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充电夹紧装置”,且最终也要实现移动电源可以方便快捷地插入即可充电,但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说明书及附图具体实施方式和技术效果,仅仅局限于夹紧移动电源的技术方案。

通过阅读权利要求2,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无误地理解,电磁铁的轴的运动方向与移动电源插入和拔出的方向垂直,且电磁铁的轴与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相互配合,当电磁铁驱动轴插入该适配孔,轴与移动电源的平面呈垂直状态,即可实现对移动电源夹紧锁定、达到防止松脱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由于权利要求2附加的技术特征并未记载如何通过电磁铁与移动电源适配夹紧实现对移动电源的充电,故街电公司上诉称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适配夹紧应能够使移动电源处于充电位置并实现充电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对比文件1中概括介绍了多种防止移动电源未经授权而被从仓盒中移出的实施例,如在移动电源完全插入时提供覆盖槽的门或大门,或是在移动电源完全插入后,移动电源与亭齐平或凹入,使得移动电源不能被抓住。

此外,也可以使用各种装置将移动电源锁定到仓盒。

一个示例是通过槽内的锁定销插入移动电源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动电源移除,但该示例既未对具体实现方式进行描述,也未公开电磁铁等技术特征。

附图11和11A则提供了一个用于将移动电源锁定到仓盒的优选实施例,即具体公开了螺线管推动推板、枢转锁定构件实现锁定移出移动电源的技术方案。

在该实施例中,每一个槽包括大致L形的锁定构件,其一端具有锁定突出部。

移动电源的外壳包括空腔,其被布置和设计成在将移动电源插入槽中接收锁定突出部。

当移动电源完全插入时,锁定突出部被迫进入空腔,此时,移动电源被锁定在槽内。

该实施例进一步公开了移动电源锁定后释放的方式。

每个槽具有其自身的螺线管,致动器或螺线管安装在仓盒中,邻近于锁定构件设置有推板。

当用户被指示取移动电源时,螺线管推动推板,枢转锁定构件,使其从空腔中移除锁定突出部。

根据上述内容,被诉决定在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引用了对比文件1图11和11A的内容,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L形锁定构件与外壳空腔配合的锁定方式,亭控制器内部的控制板相当于本专利的主控板,致动器或螺线管相当于电磁铁,亭控制器通过控制螺线管的动作实现电源的锁定和移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与主控板信号连接。

被诉决定进一步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锁定销可以插入移动电源中的开口或凹槽以防止移除,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和电源适配夹紧,其中开口或凹槽相当于公开了移动电源上的适配孔。

但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锁定销与开口或凹槽配合锁定移动电源的方式,并未记载电磁铁或电磁铁的轴等技术特征内容,故被诉决定关于锁定销与开口或凹槽配合锁定移动电源相当于公开了电磁铁和移动电源适配夹紧的认定是错误的,各方当事人虽未对该认定提出异议,但因该认定牵涉到对权利要求2创造性的评价,且系原审判决评价被诉决定的重要依据,本院仍需指出该错误之处并予以纠正。

根据上述内容,被诉决定在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同时引入了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上述两种锁定方式,原审法院认定被诉决定未引入L形锁定构件与外壳空腔配合的锁定方式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与被诉决定记载的内容不符,应予纠正。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电磁铁与移动电源适配夹紧的具体方式,本院在前述认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电磁铁的轴与电源上的适配孔直接配合起到锁定作用,且电磁铁的轴的运动方向与电源插入和拔出的方向垂直。

对比文件1公开的锁定销与开口或凹槽配合的锁定方式,缺少电磁铁等特征,而本领域中实现锁定功能的方式有很多种,公知常识亦只记载电磁铁的驱动轴联动锁舌等部件实现开关功能的技术方案,并未给出直接使用电磁铁的驱动轴来锁定移动电源,或者以电磁铁的轴替代锁定销来锁定移动电源的技术启示。

故锁定销与开口或凹槽配合的锁定方式,结合公知常识,无法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1附图11和11A公开了螺线管推动推板,进而枢转锁定构件锁定移动电源的技术方案。

若除去推板、锁定构件等部件,而直接将电磁铁作为锁定轴来锁定移动电源,则螺线管的轴运动方向与移动电源进出的方向一致,无法实现锁定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除去推板、锁定构件等中间部件,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

即使考虑到除去中间部件,直接使用电磁铁的轴作为锁定轴,则需将其置于与本专利相同的垂直方向,这需要对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作出较大的改动。

另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将上述两个实施例结合的教导。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也取得锁定结构简单的技术效果,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原审法院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创造性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街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被诉决定的评述有瑕疵之处,但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创造性的结论认定正确,国家知识产权局、来电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5272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兴 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62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张宏伟、何鹏 书记员:兴源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14日 涉案专利 “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520847953.1)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保护范围;

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5272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50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就第201520847953.1号“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第350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文: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5及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1、4、5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3、6、7及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2、3、6、7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问题 1.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2.本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裁判观点 1.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2,可以知道电磁铁的轴的运动方向与电源插入和拔出的方向垂直,且电磁铁的轴与电源上的适配孔互相配合,当电磁铁驱动轴插入该适配孔,轴与电源的平面呈垂直状态,即起到锁定的作用,达到防止松脱即夹紧的效果,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2.本专利权利要求2直接使用电磁铁的驱动轴作为锁定部件,省去了锁舌等锁定部件,且电磁铁的轴运动方向垂直于电源插入和拔出的方向。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现有技术并非基于同一发明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缺乏动机改变电磁铁的轴设置方位并省去锁舌等锁定部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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