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583号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康,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小男,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小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