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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镇宁大润发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990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镇宁大润发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镇宁大润发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990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宁大润发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环翠街道环翠路西段南侧金兰湾。

法定代表人:杨林。

本院在审理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镇宁大润发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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