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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王梦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04知民初494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王梦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王梦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494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梦婷,女,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td)诉被告王梦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td)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td)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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