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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斗门区井岸靓彩化妆品批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02民初128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斗门区井岸靓彩化妆品批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斗门区井岸靓彩化妆品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128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斗门区井岸靓彩化妆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6。

经营者:黄耀国,男,汉族,1982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公民身份号码:4130×××××2********。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斗门区井岸靓彩化妆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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