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应刚、王直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知刑初28号
案件名称张应刚、王直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1知刑初2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应刚,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董泽鹏,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直伟,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捕前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

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向东,系贵州东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治雄,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宏亮,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光花,女,1981年3月8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董昭,系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四部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19)黔0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

宣判后,被告人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服判,被告人张应刚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黔刑终119号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受理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美丹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应刚及其指定辩护人董泽鹏律师、被告人王直伟及其辩护人孙向东律师、被告人覃治雄及其指定辩护人高宏亮律师、被告人杨光花及其指定辩护人董昭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王直伟联系到被告人张应刚称需要假冒的飞天茅台酒,被告人张应刚从网上购置了制作假冒飞天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后,联系王直伟称可制作假飞天茅台酒。

2019年7月17日,由被告人王直伟将用于制作假酒的散酒带至张应刚制作假酒的地点,并由被告人张应刚联系被告人覃治雄与杨光花帮其灌装白酒。

四名被告人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飞天茅台65瓶。

经鉴定,涉案的茅台酒与茅台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不是茅台集团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假茅台酒价值总计为人民币97435元。

另查明,自2018年底开始,被告人张应刚利用网络购入制作假冒习酒的包装材料,在未经习酒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并销售习酒系列白酒,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张应刚出租屋查获习酒窖藏19×××**(雅致版)4瓶,并从证人胡某某、谢某某等人处收回被告人张应刚制作并销售的假冒习酒窖藏19×××**白酒16瓶,习酒窖藏19×××**(雅致版)92瓶。

经鉴定,涉案的习酒与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不是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假习酒价值总计为人民币52544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将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应刚涉嫌假冒的“习酒窖藏19×××**白酒16瓶”更正为“习酒窖藏19×××**(雅致版)16瓶”,将涉案的假冒习酒价值总计人民币52544元更正为52416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住处商标相同的商标,张应刚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9851元,被告人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743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系犯意的发起者,原材料的提供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覃治雄、杨光花系在被告人张应刚指挥、安排下进行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张应刚判处两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王直伟判处一年半至两年半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覃治雄、杨光花判处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的辩护人均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自愿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较轻,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系第6064764号“习”、第9000975号“习酒窖藏19×××**”、第1518899号“习酒”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上述商标均在法定有效保护期内。

2019年7月,被告人张应刚与被告人王直伟电话联系,约定由王直伟提供散酒、张应刚提供包装材料,为王直伟制作假冒飞天茅台酒。

同月17日,被告人王直伟将用于制作假冒飞天茅台酒的散酒带至被告人张应刚租赁用于制作假酒的出租屋,并由张应刚联系被告人覃治雄、杨光花帮助灌装假冒飞天茅台酒。

当日15时许,侦查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在被告人张应刚租赁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的自建房内,将正在灌装假冒飞天茅台酒的四名被告人抓获,当场查获四被告人制作的飞天茅台酒65瓶、习酒窖藏19×××**(雅致版)4瓶,以及制作假冒飞天茅台酒的包装材料、犯罪工具若干,上述涉案假冒飞天茅台酒及相关包装材料、犯罪工具经侦查机关合法搜查并扣押在案,并经四被告人辨认无误。

经相关权利人鉴别,上述涉案茅台酒、习酒均系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除上述犯罪事实外,被告人张应刚自2018年底开始,利用从网络上购买的包装材料,制作并销售习酒窖藏19×××**(雅致版),根据被告人张应刚的供述,侦查机关从向其购买假冒习酒窖藏19×××**(雅致版)的胡某某、谢某某、沈某某、龙某某处收回涉案假冒习酒窖藏19×××**(雅致版)共计108瓶,连同在张应刚制假窝点处查获的尚未销售的习酒窖藏19×××**(雅致版)4瓶,被告人张应刚共计制作、销售假冒的习酒窖藏19×××**(雅致版)112瓶。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制作的假冒飞天茅台酒的认定总值为人民币97435元;

被告人张应刚制作并销售的假冒习酒窖藏19×××**(雅致版)的市场中间价格为468元/瓶。

另查明,根据被告人张应刚的供述与证人胡某、谢某的证言,张应刚并非按照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向胡某、谢某销售假冒习酒窖藏19×××**(雅致版),而是按照每件380元至400元、或者每瓶115元不等的价格予以销售。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张应刚以正品市场价销售假冒习酒窖藏19×××**(雅致版)的可能性较小,对于销售价格,交易双方虽无银行流水予以佐证,但本案存在现金交易、未实际支付等情形,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计算得出被告人张应刚销售假冒习酒窖藏19×××**(雅致版)的平均销售价格为157.5元,而不应以市场中间价作为认定张应刚该部分犯罪的计算依据。

综上,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假冒飞天茅台酒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97435元;

被告人张应刚假冒习酒窖藏19×××**(雅致版)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7640元,其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115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照片)、搜查证、搜査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接受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张应刚住处查获的涉案假冒飞天茅台65瓶、习酒窖藏19×××**(雅致版)4瓶从证人胡某某、谢某某、沈某某处收回的被告人张应刚销售的涉案假冒习酒窖藏19×××**(雅致版)共计112瓶,以及被告人张应刚等人制作假冒茅台酒、习酒的包装材料、压盖机、吹风机等犯罪工具若干;

侦查机关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犯罪工具进行搜查、扣押并制作相应笔录,证据搜集程序合法;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程序性书证,证实: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对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侦查机关将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抓获归案的经过;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在犯罪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4、相关权利人出具的鉴定表及委托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证明等,证实:涉案商标”贵州茅台“的所有权人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习“、”习酒“、”习酒窖藏“的所有权人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经权利人辨别,涉案的被告人张应刚等人制作的65瓶飞天茅台酒与茅台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不是茅台集团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涉案的张应刚制作的尚未销售的习酒窖藏19×××**(雅致版)4瓶、侦查机关从证人胡某某等人处收回的张应刚销售的习酒窖藏19×××**(雅致版)108瓶,共计112瓶,与习酒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不是该公司生产的,属假冒注用商标的产品。

(三)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15日14时许,我通过微信联系上了个卖假酒的人,对方的具体信息我不知道,我向对方询问了习酒窖藏19×××**(雅致版)的价格,对方告诉我这个酒200元人民币一瓶,我向对方说:那你给我寄4件酒过来(每件4瓶,共计16瓶)并把我的电话号码及名字通过微信发给了对方,由对方通过物流公司(我不知道是哪个物流公司)发货给我。

2019年7月16日16时许,我接到一个快递的电话,叫我取货,然后我就到我店门口把货取了,取到货后,我就将这4件酒放到了店里,一直到今天(7月18日)公安机关的人找到我我都没卖这个酒。

大概是2019年3月份的时候,我开店门时发现地上有一张单子,单子上印了许多名牌的酒,而且价格比较低,还有一个微信号,对方发了一个信用社的卡号给我,我去ATM机上存的款。

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底,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男性,贵州方言,号码不记得)说:“你好,你喜欢喝酒,我这里有几种酒,你可以拿去喝试试”,我说“你是谁?

”对方说“我是卖酒的”,我同意后,对方说:“明天我在南明区站送货,你过来了联系我”。

第二天中午我到贵阳市南明区站就按打了这名男子的电话,我没有打通,过了两分钟,这名男子就拨打电话给我说“你在客运东站前面立交桥下面等我”,我就在对方告诉我的地址等了几分钟,这名男子就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过来,手上拿着一个盒子说“我给你两瓶你就试试吧(习酒1988)”,我问对方这酒哪里来的,对方说内部搞来的,下次来送货给我带点。

然后我就拿着这两瓶酒走了。

2019年7月14日10时许,我在龙里县接到个陌生电话说:“上次我送你的酒怎么样?

”我说:“好喝”,对方说“我明天在龙洞堡送货,你要酒我就给你留几件”,我说“可以”。

2019年7月15日,我接到对方电话说“你来客运东站找我,我中午在。

”我就从龙里来到客运东站,我拨打对方电话,打不通,两分钟后对方回我电话,对方在客运东站前面一个路口等我,对方驾驶一辆白色没有车牌的面包车,我问对方怎么卖,对方说400多一件,一件4瓶,我说“拿5件”,对方就搬了5件(一件4瓶,共20瓶)习酒窖藏19×××**雅致版到我的车上,我看见车上副驾驶有一名字,我就支付2300元人民币(460元人民币一件)的现金给对方,然后我就走了。

3、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9日16时50分许,一名男子驾驶辆中国一汽牌白色面包车停在我们贵阳市云岩区纵横物流公司门ロ,下车后问我说“格江县走不?

”我同意后,这名男子就打开后备箱,副驾驶座上下来一名女子就开始搬货物到我们店里,这名男子说“这货不能着水”,搬完后我看完单子给这名女子,他们拿着单子就走了。

约20分钟后,有三名男子来我们店里,对方一名男子说“我们是打假酒的.”然后他们就走了,约半小时后,这三名男子又带了两名男子回到我们店里,他们给我看证件说是习酒打假办的工作人员,后面他们就打开箱子,里面是习酒(15件,60瓶),后面这些工作人员就把这些酒扣押带走了。

2019年7月10日13时许,我同事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在说昨天我们店货物查的事情,我听见后说“这个事情我知道,我和他说”,我接过电话(号码不记得了)后是一名女子的声音说“酒被查了?

”我说“被工商和习酒打假的人扣押了”,对方说“我晓得了”然后电话就挂了;

4.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3月中句,我接到一个电话(17135812557)问我需不需要酒。

我就和对方说好酒的价格和数量(习酒客藏19×××**),然后第三天对方就通过物流公司把两件习酒从贵阳发过来了,当时我收货后,是货到付款,两件习酒,每件6瓶,共12瓶,每件酒800元人民币,2019年7月13日,我再次通过电话联系到卖酒的人,我向对方订了14件习酒(客藏19×××**雅致版),7月15日对方通过物流公司给我把酒发了过来,7月16日我收到了酒,我通过货到付款服付了480元人民币,一直到1月22日,这14件酒我卖出去了13件。

5、证人应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沈某的妻子,其证言内容与沈某所作一致;

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贵阳市观山湖区的自建房是我的,2018年12月份租给张应刚,我不知道他们租房用来生产假酒;

7、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刘某1的儿子,其证言内容与刘某1所作内容一致;

8、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张应刚是2019年3月份确定男女朋友关系的,我2019年7月14日到的贵阳,我让他带我去他住的地方,从7月14日到7月17日我一直都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的出租屋里,7月17日我在出租屋睡觉,起床后听到房间里面有声音,我就进去看了一下,看到张应刚站在一旁,一名男子围着那个大盆,另一名男子坐在门ロ,名女子蹲在茅台酒瓶子堆里,看了一眼我就在外面的房间购买回家的高铁票,之后公安机关就来了。

(四)被告人供述和辯解1、被告人张应刚的供述,证实:2018年5月份的时候,我在贵阳市跑黑车,一名男子坐我的车,这名男子在车上打电话时我听见对方让他送货,电话打完之后这名男子就给我说“你给我拉点货,比你跑车强,你愿意不,是做假酒”,我说“我考虑一下,我跑黑车没有多少钱”。

接着我就给他留下我的联系方式,过了一个星期之后,这名男子就联系我说:“兄弟,你考虑好没有,帮我送一下货,我给你200元”,我说可以。

之后我在贵阳北站附近接到了这名男子要我送的货,之后我就装车上往观山湖区送,到观山湖区条路边时,我就将货拿给在路边接应的人,之后这名驾驶员就问我:“这个货是你的还是帮别人送的?

”我说是帮别人送的。

接着他又问:“你有货没有,有的话我和你做生意”,我说我没有,如果你需要货可以找我。

然后我就留了我的联系方式给他,这次之后我就发现假酒的生意好做,利润高,到2018年9月份的时侯,我就搜索到一个名叫“白酒群”的群并加入进群,这个群每天都会发假酒的消息,我看见后就问发消息的人价格,联系之后我就让对方发习酒系列的瓶子瓶盖、包装盒以及商标,发这些材料之前对方也会通过QQ教我如何制作假酒,然后我就自己照着对方教的方式将假酒做出来,接着我就自己去销售这些假酒,我去各个饭店和烟酒店间有没有需要的。

7月17日制作的茅台假酒就是给王直伟制作的,他要11件(每件6瓶)。

我告诉杨光花和覃治雄我们是做假酒了的,2019年7月17日早上9时许我给王直伟打电话叫他到贵阳市观山湖区二铺红绿灯简明,大约一个小时后我接到王直伟的电话,王直伟说已经到二铺了,我就开车到二铺接王直伟,接到后我就开车带王直伟到我位于观山湖区租住的加工地点,到加工厂后,王直伟就从宝马车的后备箱将实现准备好的两瓶真的飞天茅台酒和用两个白色塑料桶灌装好的散酒拿到我的工厂进行加工,我准了个大桶,将王直伟两瓶真的飞天茅台酒和带来的散酒混合,然后覃治雄将假酒装入茅台酒瓶子里,之后用机器将瓶盖盖好,杨光花负责贴标签和一些打杂的事情,最后他们将茅台酒瓶身的带子系好装入茅台酒外包装纸盒内,然后封箱。

整个流程都是我安排的,场地是我租的,房子就是自建房,有三层,我租的是一楼最左边的一间房间和最右边的房间,每个房间有卧室和客厅两个房间,我用我是来当小作坊伪造假酒,储存假酒,生产假酒的工具有机械压盖机一台、吹风机(去茅台酒胶帽)一部、剪刀一把、夹钳一把、数控灌装机一台我2019年2月份开始做样品,2019年3月开始制作并销售,金质习酒没有人订我就没有做,2019年6月18日发了金质习酒2件(这2件金质习酒是2019年6月初我在贵阳市南明区永年烟酒店购买的,1件900元人民币,2件共计1800元)到贵州省沿河县(不知道收货人姓名,号码17048615535),2019年7月14日发了4件(16瓶)习酒窖藏19×××**到贵州省独山县(不知道收货人姓名,号码139××××****<沈某>)7月15日发了4件(16瓶)到贵州省凯里市镇远县(不知道收货人姓名,号码157××××****),7月9日有个客户(电话我删除了)订了15件习酒,随后我发了习酒窖藏19×××**假酒15件(共60瓶)到榕江去习酒窖藏19×××**(雅致版)制作好后一件卖380元人民币到400元人民币,茅合没有销售过,和王直伟讲好的价格是1800元一件。

2、被告人王直伟供述,证实:2019年7月15日,我接到一名男子(张应刚)的电话,问要不要做酒?

我问做什么酒,张应刚说做茅台酒,当时我就问这个酒是怎么收费的,瓶子真不真,对方说500元人民币一件,原材料(酒)由我出,酒瓶和商标他出,瓶子是真的。

2019年7月15日20时左右,我给他回了个电话说17号我来贵阳可以做假酒,7月16日9时许,我从铜仁沿河团结大道鑫鑫烟酒店拿了64瓶散装金质习酒用塑料桶装着,然后又开车到云岩三桥批发市场买了两瓶飞天茅台(不知真假),装上车后就开车到贵阳北站。

7月16日18时33分许,张应刚又打电话联系我,7月17日11时许,我和张应刚电话联系后,他就开车带我到观山湖区个出租屋,到了之后张应刚就从我车里把散装的金质习酒和两瓶飞天茅台提进去和一名男子以及一名女子进行加工,张应刚和我就在旁边看他们加工,一共做了11件假飞天茅台,每件6瓶,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后来了一名女子,也没说什么话,加工了大概一个多小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我们是用金质习酒和散装飞天茅台勾兑的,是我自己想的,因为用好一点的酒勾兑出来口感更好一点。

酒是我提供的,商标及装酒的口袋等这些东西都是张应刚提供的。

张应刚每天动手加工,是一名女子把我带的所有酒倒入一个大桶内,然后一名男子将桶口封闭一直摇晃,摇晃1分钟左右,那名女子就把酒装进瓶子里,男的负责封口,商标纸是事先贴好的,再由他们两个一起装进盒子里。

这些酒是我准备拿来销售的,和张应刚谈的是事成之后我给他5500元,他给我11件假茅台,钱还没有付就把抓了。

我们生产的茅台酒没有经茅台酒公司的授权许可,外包装看起来像真的一样。

我可以辨认出和我联系做假酒的男子和制作假酒的一男一女。

3、被告人覃治雄的供述,证实:我因制作假酒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2019年7月17日9时许,张应刚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找他,我和我老婆本来是在跑黑车的,接到电话后我们就直接到了贵阳市观山湖区二铺村七组的出租屋,看到地上放了很多酒瓶,张应刚给我说:“你帮我把这些酒瓶上盖字,你老婆灌酒到酒瓶里面”,然后我和我老婆就开始工作,我看到一个体型偏瘦的男子提了个白色的酒壶进来房间,提到房间后,我就和我老婆进到一个房间,看到张应刚把酒壶里的酒和两瓶瓶装酒倒进一个红色的大盆里,张应刚就拿一个漱口杯子舀酒倒入漏斗灌进酒瓶里,体型偏瘦的男子就在整理外包装纸盒,大约灌了60瓶酒警察就来了。

我清楚我们就是在做假茅台酒,大概作了60瓶,具体数字记不得了,都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做假酒的流程就是拿一个空的酒瓶,然后我把酒装进去,之后他们把瓶盖压上装入包装盒内。

张应刚是主要负责人,负责安排我们的工作,也教我们如何去做,体型较瘦的男子提供的散酒,还在现场负责梳理外包装盒,我负责压瓶盖,我老婆负责装酒,还有一个女的我不清楚做什么的。

我们的工资还没有谈就被抓了,场地是张应刚负责提供,现场还有很多瓶子、包装盒、手提袋、瓶盖、正面标签背面标签、小酒杯、防伪说明,具体数量我不清楚。

4、被告人杨光花的供述,证实:我因制造销售假酒被传唤到公安机关,2019年7月17日10时许,我老公覃治雄给我说让我和他一起去玩,就和他到了贵阳市观山湖区二铺村七组的出租屋看到一个女子和一名男子坐在床上,我就玩手机睡觉了,大概一个小时后,我去上厕所回来看到一名男子来了,提着个白色的酒壶进来房间,我就和我老公一起进去,看到胖的那名男子把酒壶里的酒和两瓶瓶装酒倒进一个红色的大盆里,胖的男子就叫我帮他稳住漏斗,他就拿一个漱口杯子舀酒倒入漏斗。

我给他稳了10分钟左右就到外面玩手机,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公安就来了。

我一开始不知道做的是什么就,体型偏瘦的男子说这是茅台酒。

做酒的流程就是拿一个空的瓶子,我把酒装进去,之后他们把瓶盖压上装入包装盒里面,那个喊我们来装酒的男子就贴标签。

喊我们来装酒的男子是主要负责人,负责安排我们工作,也教学我们如何做,体型较瘦的男子提供的散酒,还在现场负责梳理外包装盒,我和我老公覃治雄负责装酒,还有一名女子我没有注意。

那个体型偏胖的男子喊我去帮忙灌酒的时候我就知道是在制作假酒。

(五)鉴定意见1、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2019)1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张应刚等人处查获的假冒飞天茅台酒65瓶的市场中间价总计人民币97435院;

从被告人张应刚处查获的4瓶习酒窖藏19×××**(雅致版)的市场中间价总计人民币1680元;

2、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2019)2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习酒窖藏19×××**在基准日单价为488元/瓶,习酒窖藏19×××**(雅致版)单价为468元/瓶,金质习酒单价为218元/瓶。

(六)指认照片、辨认笔录1、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张应刚在见证人见证下,通过混杂辨认,认出本案同案犯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并于同日指认其制造、存放假酒的地点;2、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王直伟在见证人见证下,通过混杂辨认,辨认出本案同案犯覃治雄、张应刚、杨光花并于同日指认其参与制造假酒的地点;3、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覃治雄在见证人见证下,通过混杂辨认,辨认出本案同案犯张应刚并于同日指认其参与制造假酒的地点;4、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杨光花在见证人见证下,通过混杂辨认,辨认出本案同案犯张应刚并于同日指认其参与制造假酒的地点;5、2019年7月30日,证人谢某在见证人见证下,通过混杂辨认,辨认出贩卖假习酒给其的人即是本案被告人张应刚;

6、2019年7月30日,证人龙某在见证人见证下,通过混杂辨认,辨认出7月9日在其店里寄假酒的人是本案被告人张应刚及女友欧某。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的辩护人所提“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自愿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较轻,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应当认定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直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主动预缴罚金,有悔过表现,且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应刚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组织者和具体实施者,且侵犯了“贵州茅台”和“习酒窖藏19×××**”两种商标,属于犯意的提起者和制假贩假利益链条中的生产制造者,犯罪情节严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无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依法不能适用缓刑,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与其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

被告人覃治雄、杨光花受被告人张应刚邀约实施犯罪,事前不参与犯罪的共谋,事中仅提供辅助性劳务,事后不参与制假贩假利益的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但被告人杨光花已于本案重审前羁押,且羁押期限与重审前判决确定的刑期一致,故其已于重审前释放;

而被告人覃治雄的羁押期限按重审前的判决的刑期亦将届满,根据本案事实,本院认为重审前的判决对两被告人的量刑正确,因此若本案中对二被告人再宣告缓刑,既无现实之必要,又将科以缓刑考验期之负担,与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不符。

故应当在法定刑幅度以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人张应刚假冒“贵州茅台”、“习酒窖藏19×××**”两种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15075元、被告人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假冒“贵州茅台”一种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97435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应刚非法经营数额为149851元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系犯罪故意的提起者、犯罪工具的提供者、具体犯罪行为的组织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覃治雄、杨光花受张应刚邀约实施犯罪,提供辅助性劳务,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应当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

结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直伟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预先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依法适应缓刑。

被告人张应刚、王直伟、覃治雄、杨光花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部分能够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应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直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覃治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光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涉案假冒飞天茅台酒、习酒窖藏19×××**(雅致版)、假冒飞天茅台包装材料及相关犯罪工具若干(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