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刑初23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涌辉,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414241987********,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育才路**聚龙居**。
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安,广东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涌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涌辉及其辩护人张建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涌辉,毛高志、毛红妹(以上两人已起诉),纠集毛志勇、吴燕红、吴俊朋、李桂全、李文艺、邱沛武、邱沛泳、周启应、钟尚灵、陈美玲、练春龙、王玉旺(以上人员均已起诉)等人以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工业区恒盛力包装有限公司1-2楼为生产工厂,以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通天地通讯市场二楼店面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横巷辉达通讯电子配件店面为销售档口,以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兴华大厦8楼仓库为存储仓库,长期生产销售假冒苹果手机屏幕排线、总成。
毛红妹系毛高志的妹妹,其和丈夫李涌辉负责华强北通天地电子市场销售档口及兴华大厦仓库的管理,周启应受毛红妹雇佣负责华强北通天地电子市场档口的日常销售,钟尚灵系李涌辉的徒弟,经营白石厦辉达手机配件批发档口,从毛红妹、李涌辉处进货销售,并雇佣陈美玲、练春龙、何某达、王玉旺分别负责辉达档口的日常销售、维修等操作。
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8年8月9日查获上述生产、销售假冒苹果手机屏幕排线、总成的场所。
在毛红妹、李涌辉、周启应负责的深圳市福田区通天地通讯市场二楼店面现场查获假冒苹果手机总成一批(详见扣押清单),根据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85475元,该店铺2018年4月到8月销售假冒苹果手机总成经统计金额为人民币2364255元。
在毛红妹、李涌辉负责的兴华大厦8楼仓库现场查获假冒苹果手机总成一批(详见扣押清单),根据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431200元。
上述手机屏幕液晶总成及手机排线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李涌辉于2019年5月30日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塘尾彩妮大厦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1、物证:快递包裹、苹果手机排线、销售单据、手机液晶总成一批、账单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证明书、涉案物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被查扣手机液晶总成明细、销售表、情况说明、送货单一批、对账单、聊天截图、单据一批、投诉书、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毛高志、毛红妹、周启应、钟尚灵、陈美玲、练春龙、王玉旺、谢某梁、李某添、李某浩、李添辉、李某、朱某宇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飞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涌辉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证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贰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涌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涌辉在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20]18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罪态度、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情节,对被告人李涌辉判处有期徒刑1到2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涌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但表示其不是华强北涉案档口的老板,只是忙的时候去帮老婆毛红妹的忙,如送货、发快递等,李某浩是其介绍去上班的。
被告人李涌辉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涌辉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涌辉共同参与实施的是同案犯毛红妹起主导、支配作用的位于华强北通天地电子市场销售档口和兴华大厦仓库销售苹果手机屏幕总成的行为,但是被告人李涌辉主观上并没有与本案同案犯毛高志、钟尚灵事先预谋、共同计划以及犯意联络,客观上也没有参与同案犯毛高志位于福永同富裕工业区恒盛力工厂加工苹果手机屏幕排线的行为,没有参与同案犯钟尚灵位于福永白石厦辉达通讯店的销售苹果手机屏幕总成的行为,所以本案被告人李涌辉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纠集”其他同案犯的行为和故意。
2、本案被告人李涌辉在与同案犯毛红妹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涌辉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点:本案华强北通天地电子市场销售档口和兴华大厦仓库主要管理人是同案犯毛红妹,被告人李涌辉只是受毛红妹的指示做一些杂事,起到的是辅助、次要作用;
根据本案同案犯毛红妹的供述可知,华强北通天地电子市场销售档口和兴华大厦仓库的具体管理负责人是毛红妹,销售档口和仓库的进货与发货、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和工资发放、货款的收取等事项都是毛红妹负责,而被告人李涌辉根据毛红妹的指示只是招聘了员工李某浩,其对华强北通天地电子市场销售档口和兴华大厦仓库并没有其他管理行为,起到的是辅助作用;
3、在社会危害性方面,本案被告人李涌辉参与的销售假冒苹果手机总成也并不完全是假冒的,而是从旧货、残次品上将尚可利用的部分进行拆解并进行重新组合,从而形成一个新的苹果手机屏幕总成,从产品来源上是真货,只是重新进行了拆解与组合,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所以从社会危害性方面分析是有别于普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本身,也有别于销售假冒苹果手机本身,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4、本案在深圳市福田区通天地通讯市场二楼店面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价值285475元假冒苹果手机总成一批以及在兴华大厦8楼仓库现场查获的价值431200元假冒苹果手机总成一批,上述两批假冒苹果手机总成尚未销售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对于上述尚未销售流入市场的假冒苹果手机总成应认定为未遂。
5、虽然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涌辉没有认罪,但是在审判阶段,经看守所管教民警的教导以及被告人李涌辉自身反省与悔改,被告人李涌辉的思想认知已经有了重大的转变,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李涌辉时,其多次表示主动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表示在一审庭审时会当场主动向法官及检察官认罪认罚。
鉴于本案犯罪嫌疑人并无前科劣迹,是初犯,且被告人李涌辉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已有明显的好转,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李涌辉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6、本案被告人李涌辉家庭成员共有八人,分别是父亲李远谋70岁、母亲钟双英66岁,妻子毛红妹,长子李嘉浩11岁、次子李顺浩10岁、三子李旺鑫6岁、女儿李欣怡1岁。
母亲钟双英体弱多病,患有肾结石和胃炎的疾病,需不定时到医院就医拿药;
四个小孩年纪尚小,生活与学习均需要家长细心呵护和照料,然而因为被告人李涌辉与妻子毛红妹同时涉案,由于失去了经济来源,家庭摇摇欲坠,虽然妻子毛红妹被取保候审未被羁押,但是仅凭毛红妹一人之力,难以同时照顾年迈的双亲以及年幼的四个小孩,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李涌辉的家庭实际情况,依法对被告人李涌辉在量刑上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李涌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李涌辉的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的好转,以及被告人李涌辉的家庭实际情况,在量刑方面依法对被告人李涌辉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涌辉,与毛高志、毛红妹、毛志勇、吴燕红、吴俊朋、李桂全、李文艺、邱沛武、邱沛泳、周启应、钟尚灵、陈美玲、练春龙、王玉旺(以上人员均已起诉)等人以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工业区恒盛力包装有限公司1-2楼为生产工厂,以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通天地通讯市场二楼店面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横巷辉达通讯电子配件店面为销售档口,以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兴华大厦8楼仓库为存储仓库,长期生产销售假冒苹果手机屏幕排线、总成。
毛红妹系毛高志的妹妹,其和丈夫李涌辉负责华强北通天地电子市场销售档口及兴华大厦仓库的管理,周启应受毛红妹雇佣负责华强北通天地电子市场档口的日常销售,钟尚灵系李涌辉的徒弟,经营白石厦辉达手机配件批发档口,从毛红妹、李涌辉处进货销售,并雇佣陈美玲、练春龙、何某达、王玉旺分别负责辉达档口的日常销售、维修等操作。
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8年8月9日查获上述生产、销售假冒苹果手机屏幕排线、总成的场所。
在毛红妹、李涌辉、周启应负责的深圳市福田区通天地通讯市场二楼店面现场查获假冒苹果手机总成一批(详见扣押清单),根据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85475元,该店铺2018年4月到8月销售假冒苹果手机总成经统计金额为人民币2364255元。
在毛红妹、李涌辉负责的兴华大厦8楼806仓库现场查获假冒苹果手机总成一批(详见扣押清单),根据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431200元。
上述手机屏幕液晶总成及手机排线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李涌辉于2019年5月30日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塘尾彩妮大厦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1、快递包裹两个:由被害人陈某提供的两块苹果7plus的液晶显示屏及两块苹果6plus的液晶显示屏;
2、苹果手排线100500个、营业执照1本、销售单据、手机液晶总成一批、苹果7plus手机1部、液晶总成账单。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三面照、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
3、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涌辉于2019年5月30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塘尾彩妮大厦被招商派出所民警根据网逃线索抓获。
4、涉案物品照片一批: (1)钟尚灵、陈美玲、练春龙、王玉旺、朱某宇、何某达、黄某强、李某辉指认照片中的产品系其们在辉达批发中心售卖的手机液晶总成,屏幕总成上面有明显的苹果标识;
(2)周启应指认照片中的产品系其们在华强北通天地市场二楼店面及兴华大厦8楼销售及存放的苹果手机液晶屏幕总成;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1)从钟尚灵处扣押营业执照1本、销售单据294张、华为P8青春版手机液晶总成6片、假冒iphone6手机液晶总成46片、假冒iphone8plus手机液晶总成20片、假冒iphone8手机液晶总成40片、假冒iphone6sPlus手机液晶总成13片、假冒iphone7手机液晶总成80片、假冒iphone7Plus手机液晶总成27片;
(2)从周启应处扣押苹果7plus手机1部、液晶总成账单59张、假冒iphone6sPlus手机液晶总成50片、假冒iphone6s手机液晶总成90片、假冒iphone7Plus手机液晶总成255片、假冒iphone8Plus手机液晶总成210片、假冒iphone8手机液晶总成205片、假冒iphone7手机液晶总成175片;
(3)从李某浩(未成年人)处扣押假冒iphone8手机液晶总成440片、假冒iphone7手机液晶总成810片、假冒iphone8Plus手机液晶总成135片、假冒iphone7Plus手机液晶总成190片;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被告人毛红妹交通银行卡(尾号:1899)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证实该银行卡2017年3月到2018年8期间的资金明细;
7、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李涌辉、毛高志、毛红妹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相关账户;
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被告人毛红妹、毛高志、钟尚灵以及李涌辉手机绑定的微信账号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光盘;
9、华强北通天地通讯市场二楼档口被扣查手机液晶总成明细:由毛红妹、周启应确认系其们在华强北通天地通讯市场二楼店面被查扣的假冒苹果手机液晶屏幕总成,按照实际销售单价核算价值285475元;
10、兴华大厦8楼仓库被扣查手机液晶总成明细:由毛红妹、周启应确认系其们在华强北兴华大厦B座8楼被查扣的假冒苹果手机液晶屏幕总成,按照实际销售单价核算价值431200元;
11、华强北通天地通讯市场二楼2018年4月份至2018年8月份销售表:由毛红妹、周启应确认系其们在华强北通天地通讯市场二楼店面2018年4月至8月销售假冒的苹果手机液晶屏幕总成的统计表,共计2364255元;
12、钟尚灵经营的辉达手机配件批发中心被查扣苹果手机液晶总成明细:金额总计55750元人民币;
13、钟尚灵经营的辉达手机配件批发中心销售手机液晶总成明细,办案民警通过现场扣押的账单单据统计的涉案金额:2018年3月到8月的294张送货单共计人民币561120元,其中编号00001112,00001116,00001117,00001118,0000997,0000996(2018年7月到8月)抬头为“涌辉电子”的送货单6张共计人民币529740元,其中两张客户名称为“小文古”的送货单共计人民币55470元;
14、在毛高志处查获的105000片手机屏幕排线根据其供述的实际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2529000元;
15、送货单一批:钟尚灵指认系辉达手机配件批发中心的送货单;
16、对账单:由毛高志指认对账单系其工厂的这五个月的代加工出货对账单:2017年12月份对账单(157944元)、2018年1月份对账单(59376元)、2018年3月份对账单(172644元)、2018年4月份对账单(69048元)、2018年7月份对账单(60917.2元),共计人民币519929.2元;
17、单据一批:周启应指认系店铺所使用的相关单据;
18、由广州搏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苹果公司提供的投诉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承诺书、权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
华为公司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
19、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 (1)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涉案的苹果手机液晶总成均系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屏幕总成价格建议维修价iphone6s、iphone7、iphone81166元,iphone6Plus、iphone7Plus、iphone8Plus1366元;
(2)由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声明及鉴定;
(3)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产品均系假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毛高志的证言:我的工厂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工业区5栋,一楼和二楼各有一个车间。
工厂工作主要分两种,一种是给人做代工和维修,主要就是客户拿来一些故障的排线或者零配件过来,我们帮忙组装成好的排线,收取客户的代工费;
另一种是我自己收回来的故障排线,把没有损坏的部分拆下来,组装成一个好的排线,再销售出去。
手机排线是装在苹果手机总成上使用的。
手机排线上有假冒的苹果标识,生产这些产品没有取得苹果公司的许可。
工厂的原材料有些是去华强北的档口一家一家收来的,有些是朋友介绍后微信联系购买的,没有固定的原材料来源。
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都是销售到华强北。
我妹妹毛红妹和妹夫李涌辉在华强北通天地电子市场2楼有一个销售苹果手机屏幕总成的销售档口,她找我拿货多点,有时候我自己开车给她那个档口送货,也有的时候毛红妹会自己过来拿货。
其他的档口也有找我拿货,但是我不记得具体是那些档口了。
2019年8月2日称:我认识李涌辉和毛红妹,是我的妹夫和妹妹。
我不清楚他们开档口的事,因为我一直呆在工厂。
之前的笔录我不会记得我是怎么说的了。
我不清楚李涌辉和毛红妹是干什么的,没有和他们接触。
他们俩去过我的工厂,就是去吃饭聊天,我们之间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金额交易往来。
2、证人毛红妹的证言:我之前在深圳华强北通天地电子市场2楼租了一铺位卖手机屏幕和一些手机小配件。
我在附近的兴华大厦的8楼还租了一个仓库,大部分的货物是放在仓库。
我们这个通天地档口主要销售苹果手机屏幕总成还有苹果手机的各类配件。
我铺位里销售的东西都是从华强北附近的市场上调货,赚取中间差价的。
我不知道我们店里销售的苹果手机屏幕总成是正品还是假冒。
我们铺里销售的苹果手机屏幕总成上有的有,有些没有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有商标的就印在屏幕总成后面的排线上。
这些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是我们向商家进货的时候就有了,不是我们自己做的。
我们铺位里面销售的屏幕总成的型号有苹果6(手机屏幕总成单价130元)、苹果6S,苹果6P,苹果6SPLus(手机屏幕总成单价225元),苹果7(手机屏幕总成单价240元),苹果7P(手机屏幕总成单价335元),苹果8(手机屏幕总成单价280元),苹果8P(手机屏幕总成单价370元)等型号,客户要什么型号我就去进什么型号卖。
我在华强北通天地市场档口进行苹果手机屏幕总成及相关手机配件销售没有得到苹果公司的相关授权。
我在华强北档口里,我只销售苹果手机屏幕总成,没有回收废旧的苹果手机屏幕。
我们对外的销售的苹果手机屏幕总成是以全新的屏幕总成销售的。
我老公李涌辉不负责什么,这个档口我自己在搞,我老公之前在福永做手机维修,现在没事做了。
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9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通天地电子市场2楼和兴化大厦8楼发现大量印有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总成,我解释我只是调货来卖的,我没有自己去做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
我有销售假冒苹果手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我不清楚我销售假冒苹果手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违法犯罪行为,我看见别人在卖我才去卖的。
3、证人周启应的证言:我于2017年3月开始在通天地通讯市场二楼店面主要负责销售苹果手机屏幕总成,在通天地通讯市场附近的兴华大厦8楼是我们的仓库。
我们在通天地通讯市场二楼店面所销售的苹果手机屏幕是老板李涌辉在宝安区福永镇的加工厂生产出来的,是假冒的,李涌辉和毛红妹是夫妻。
我不清楚李涌辉在宝安区福永镇的加工厂的具体位置,我没去过工厂,我只去过李涌辉在福永镇的另外一个销售档口,,地址是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横巷店名叫辉达通讯。
生产假冒的苹果手机屏幕总成是用旧的苹果手机液晶显示屏幕,重新压制版面和排线,做出来的屏幕当全新的屏幕进行售卖。
我们生产、售卖的有苹果6、苹果6P、苹果6S、苹果6SPlus、苹果7、苹果7Plus、苹果8、苹果8Plus等型号的手机屏幕总成。
我们生产、销售苹果手机屏幕,没有获得相关的授权许可,我们做的都是用旧的屏幕假冒新的,没有授权的。
老板是李涌辉和毛红妹,他们有生产工厂、两个销售档口、一个仓库。
工厂负责人是毛高志和毛志勇,毛高志、毛志勇和毛红妹是兄妹关系,在工厂里生产的人员有七、八个,我不认识这些工人;
福永的销售档口负责人是钟尚灵,档口人员有李添辉、王玉旺,另外还有几个人不知道名字;
通天地通讯市场二楼店面负责人毛红妹,档口人员有我;
在兴华大厦8楼是仓库,负责人是李某浩。
我们都是卖给到档口来买屏幕的顾客和微信顾客,微信顾客是毛红妹的客源。
我们对外销售的假冒的苹果手机屏幕总成,是以全新的进行售卖,跟顾客说是原后压的全新屏幕。
原后压就是收旧的苹果手机液晶显示屏幕,然后在液晶显示屏幕上重新压制盖板和排线。
我们档口这边的手机屏幕总成销售价格是老板毛红妹在档口给了一个定价,我就按照老板的定价卖。
我们所销售的这些苹果手机总成是我老板毛红妹和李涌辉拿过来的,毛红妹会在一个叫“市场内部”的微信群里叫我去快递那里拿货,我就过去把这些手机总成用拖车拖到兴华大厦的仓库放着,档口要货的时候我就过去仓库拿到档口进行售卖。
发货是毛红妹联系快递,按照客户的需求,通过快递发送给客户。
档口是毛红妹负责收付款的,钱的事情都是客户跟老板沟通结账。
通天地档口的总营业额需要问老板娘毛红妹,她是老板她才清楚总营业额有多少。
我认可以下数据:2018年4月份到2018年8月份的销售单据的总营业额2364255元人民币,在仓库被查扣的手机液晶总成大概价值431200元人民币,在档口查扣的手机液晶屏幕总成大概价值285475元人民币。
销售单据都是我之前在档口上班的时候我自己写的,没有问题。
我不知道档口的营业利润,老板才知道营业利润,因为定价是她定的,中间的差价利润有多少只有毛红妹才清楚。
4、证人钟尚灵的证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横巷辉达手机配件批发这个店我经营了有两年时间了,主要经营范围是经营手机总成、手机配件以及维修手机。
手机总成就是屏幕加电路板和排线组合成一起的就是总成。
我店里经营的手机品牌有苹果和华为和少量的OPPO、小米等。
苹果手机的型号有iphone6、iphone6s、iphone6plus、iphone7、iphone7plus和iphone8,华为手机的型号有G6、G7、P8、C199、3C、G750等等。
我店里所售卖的手机总成不是我自己生产加工,有的是从华强北那边拿货的也有的是从淘宝上购买的,华强北是从毛红妹和李涌辉那里拿的。
毛红妹和李涌辉是夫妻关系,李涌辉是我师傅。
我从毛红妹和李涌辉那里拿手机总成的价格是每个型号有不同价格,iphone6批发价是105元人民币到200多元人民币不等;
iphone6s批发价也是100多到两百多不等;
iphone6plus批发价是200多到300元不等;
iphone7是200多到300多不等;
iphone7plus是300多到400多不等;
iphone8是350到450不等。
华为手机总成的批发价比较便宜,便宜几十块到一百块不等。
我是通过微信找毛红妹和李涌辉询问手机总成的价格,然后告诉他们我需要的手机总成的型号和数量,之后他们算好价格告诉我之后我通过微信支付或者支付宝把购买手机总成的钱转给他们,然后他们通过快递将我购买的手机总成发给我。
毛红妹和李涌辉将手机总成发给我的时候没有留寄件地址,如果是毛红妹寄给我的就写一个“毛”字,李涌辉寄给我就写一个“李”字再分别留下他们的电话号码,以示区分。
我不知道毛红妹和李涌辉的仓库和档口的地址,一般他们都不会告诉我的。
我不知道我从李涌辉和毛红妹那里购买的手机总成是哪里生产的。
我售卖苹果、华为等品牌手机的总成没有苹果、华为公司等公司的授权及销售许可。
毛红妹和李涌辉也没有获得苹果、华为等品牌手机的授权及销售许可。
我经营的辉达手机配件批发店售卖的手机总成不是正版原装的,是假冒的伪劣产品,我们这些买家和卖家都知道这些东西是假的,但用起来是一样的,性价比高,就不管是不是假冒的了。
辉达手机配件批发中心销售档口的苹果手机屏幕总成是从毛红妹、李涌辉那里进货,其进货和销售都是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微信账号13********,昵称“草帽”,支付宝账号13********。
2018年8月10日称:我于2018年8月9日下午17时许在我工作的地方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地址是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横巷和我被传唤的还有李某辉、陈美玲、练春龙、何某达、朱某宇、黄某强、王玉旺。
这个七个人都是我店里的员工,陈美玲负责销售,李某辉、练春龙、朱某宇、王玉旺负责手机维修,何某达、黄某强负责送货。
我经营这个店有2年多时间了,主要经营范围是手机总成、手机配件、维修手机。
手机总成就是屏幕加电路板和排线组合一起的总成。
我售卖的总成有苹果、华为及少量的OPPO和小米。
苹果型号分别是iphone6、iphone6s、iphone6plus、iphone7、iphone7plus、iphone8这几种型号,华为的总成有G6、G7、P8、C199、3C、G750等等。
店里售卖的总成是我从华强北的毛红妹和李涌辉夫妻那买的,有时候从淘宝上买的。
李涌辉是我师傅。
我从毛红妹和李涌辉那里拿手机总成的价格是每个型号有不同价格,iphone6批发价是105元人民币到200多元人民币不等;
iphone6s批发价也是100多到两百多不等;
iphone6plus批发价是200多到300元不等;
iphone7是200多到300多不等;
iphone7plus是300多到400多不等;
iphone8是350到450不等。
华为手机总成的批发价比较便宜,便宜几十块到一百块不等。
我是通过微信找毛红妹和李涌辉询问手机总成的价格,然后告诉他们我需要的手机总成的型号和数量,之后他们算好价格告诉我之后我通过微信支付或者支付宝把购买手机总成的钱转给他们,然后他们通过快递将我购买的手机总成发给我。
毛红妹和李涌辉将手机总成发给我的时候没有留寄件地址,如果是毛红妹寄给我的就写一个“毛”字,李涌辉寄给我就写一个“李”字再分别留下他们的电话号码,以示区分。
我不知道毛红妹和李涌辉的仓库和档口的地址,一般他们都不会告诉我的。
我不知道我从李涌辉和毛红妹那里购买的手机总成是哪里生产的。
店里工作人员工资是我发的,大概3000多块,负责维修的会多1000块。
我售卖苹果、华为等品牌手机的总成没有苹果、华为公司等公司的授权及销售许可。
毛红妹和李涌辉也没有获得苹果、华为等品牌手机的授权及销售许可。
我经营的辉达手机配件批发店售卖的手机总成不是正版原装的,是假冒的伪劣产品,我们这些买家和卖家都知道这些东西是假的,但用起来是一样的,性价比高,就不管是不是假冒的了。
每个月营业额有15万左右,利润20%左右。
我店里的总成都卖到福永附件的手机店了。
辉达手机配件批发中心销售档口的苹果手机屏幕总成是从毛红妹、李涌辉那里进货,其进货和销售都是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微信账号13********,昵称“草帽”,支付宝账号13********。
民警在我店里查出的销售总成单据是我店3月至今的销售单。
2019年8月2日称:我认识李涌辉,他是我师傅。
李涌辉和毛红妹有在华强北开档口,但是我没去过,档口由毛红妹负责,主要做苹果手机液晶屏幕总成。
我忘记我以前的笔录是否有说过李涌辉参与档口经营了。
李涌辉之前在白石厦开了一个档口,后来转给我了,之后我就不知道他做什么了。
李涌辉和毛红妹去过我的店,就是喝喝茶聊聊天。
我和毛红妹有业务往来,和李涌辉没有。
也没有和李涌辉有金额交易。
5、证人陈美玲的证言:我工作的公司叫辉达手机配件批发中心,老板是钟尚灵。
我们店里主要经营手机屏幕总成、手机排线、手机配件的批发和零售。
我们店里售卖的这些手机屏幕总成、手机排线是我们老板从华强北买回来的,快递过来到店里面的,具体老板跟谁买的我就不知道了。
我们店所销售的手机屏幕总成有苹果、华为、小米、OPPO、VIVO等品牌。
苹果的手机屏幕总成有iphone6、iphone6S、iphone6plus、iphone7、iphone7plus、iphone8、iphone8plus等型号,华为的屏幕总成的型号我记不清楚了。
我们店所销售的手机屏幕总成都有注册商标,苹果手机总成有苹果的注册商标,华为手机总成有华为的注册商标,其他品牌的手机总成也是一样有相应的注册商标。
2018年8月9日称:我是在辉达手机配件批发中心卖手机配件的,我负责销售,我们店卖华为,OPPO,vivo,苹果等等。
工作流程是我在店铺卖手机配件,如果店里没货了就给工厂的老板下单,然后工厂老板按照下单的量安排配送。
我在店里整理上架销售。
我们店铺8个人。
钟尚灵是老板,李添辉负责手机维修、练春龙、朱某宇、王玉旺负责拆压屏幕总成,何某达、黄某强负责送货。
我们一般都是微信联系。
我的微信号是wxiXXXXz321,昵称是手机配件批发;
老板微信号是zhXXXXng,昵称是草帽。
我是2017年5月份来店里上班的,我月工资8000-10000元。
6000是基本工资,其他是销售提成。
工资一般是月底发放,有部分给现金,有部分微信转账。
我们店里有销售苹果手机的总成和排线。
总成进货我不知道,钟尚灵才知道。
排线的是向海陆通公司和康友电子公司进货,都是销售给附件的店铺的。
我们没有苹果公司授权。
我不知道卖的总成是真货还是假货,老板钟尚灵才知道。
我知道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售卖苹果公司的总成和排线是一种违法行为。
2018年8月14日称:我在辉达手机配件批发中心负责销售,具体负责出售品种的登记、销量的记录等。
顾客到店基本上是扫老板钟尚灵的微信或者支付宝二维码的。
我2017年5月份来这里上班的,现在有一年多了。
我每个月工资四五千块,之前笔录说七八千一个月是因为我给店里员工做饭,老板每个月给我2000块,工资的话就四五千块。
老板是钟尚灵。
我们店里主要经营手机屏幕总成、手机排线、手机配件的批发和零售。
我们店里售卖的这些手机屏幕总成、手机排线是我们老板从华强北买回来的,快递过来到店里面的,具体老板跟谁买的我就不知道了。
我们店所销售的手机屏幕总成有苹果、华为、小米、OPPO、VIVO等品牌。
苹果的手机屏幕总成有iphone6、iphone6S、iphone6plus、iphone7、iphone7plus,iphone8、iphone8plus等型号,华为的屏幕总成的型号我记不清楚了。
我们店所销售的手机屏幕总成都有注册商标,苹果手机总成有苹果的注册商标,华为手机总成有华为的注册商标,其他品牌的手机总成也是一样有相应的注册商标。
6、证人练春龙的证言:我所在的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横巷辉达手机批发中心,负责人是钟尚灵,主要是经营售卖手机配件、维修手机和售卖手机总成。
我们店都是销售苹果、华为、vivo、OPPO、小米等等手机品牌的总成。
苹果手机的总成分别有iphone6、iphone6s、iphone6plus、iphone7、iphone7plus这几种型号,华为手机的总成我只知道有P8、P7等等。
我们店里所售卖的手机总成不是我们店加工生产的,我只知道是老板钟尚灵从华强北购买的,然后通过快递寄到我们店里的。
我不知道我老板从谁那里购买的手机总成,型号不同价格也不同。
我们店里的手机屏幕总成有相应的注册商标,苹果手机总成有苹果的注册商标,华为手机总成有华为的注册商标,其他品牌的手机总成也是一样有相应的注册商标。
我们店里售卖苹果、华为等品牌手机的总成及配件没有得到苹果、华为公司的授权及销售许可。
我们店铺售卖的手机总成不是正品,都是假冒的伪劣产品。
我知道李涌辉来我们店里,听说他是我老板的师傅,他来我们店里是和我老板聊天,具体他们聊什么我不知道。
2018年8月14日称:我在辉达手机批发中心工作,负责压屏幕,老板是钟尚灵,压屏幕就是客户找我们维修手机,老板安排我们王某旺、朱某宇那边把屏幕拆开,然后拿到我这里,我就用胶水把玻璃盖板和收集屏幕总成粘合一起,除去起泡后会拿回给王某旺给朱某宇等人去测试,他们测试好了之后就装机,再拿回去给客户,如果测试不过关,就会重新回到我们这里返工,我就会被扣工资。
我们店里的收集总成是老板从华强北买回来的,快递到店里,具体老板跟谁买的我不知道。
我们都是卖给福永周边的小店。
我每天的工作量压屏幕50多个。
钟尚灵是老板,李添辉负责手机维修、朱某宇、王某旺负责拆压屏幕总成,何某达、黄某强负责送货,李某玲负责销售。
我的工资5000块一个月。
手机总成型号有iphone6、iphone6S、iphone6plus、iphone7、iphone7plus、iphone8、iphone8plus等型号,华为的型号有100多个。
我们店里售卖的总成,批发的话在进价的基础上加几十块钱,零售的话在进价的基础上加一百多块钱。
我们店里的屏幕总成有相应的商标,我们门店没有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我的压屏幕技术是老板教的。
7、证人王某旺的证言:辉达手机配件批发中心的店在是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横巷,负责人是钟尚灵。
我们店铺主要是经营售卖手机配件、维修手机和售卖手机总成。
我们店铺售卖苹果、华为、vivo、OPPO、小米等等品牌的总成,苹果手机的总成的型号有iphone6、iphone6s、iphone6plus、iphone7、iphone7plus这几种。
华为手机的总成的型号基本上都有。
我们店里的手机屏幕总成有相应的注册商标,苹果手机总成有苹果的注册商标,华为手机总成有华为的注册商标,其他品牌的手机总成也是一样有相应的注册商标。
我们店里售卖苹果、华为等品牌手机的总成及配件应该没有苹果、华为公司的授权及销售许可。
我们店铺售卖的手机总成应该不是正品,渠道我不是很清楚。
我们店里所售卖的手机总成不是我们店自己生产加工的,我不太清楚从哪里来的,我只知道的是老板钟尚灵从市场购买的。
我不知道老板是从谁那里购买的手机总成。
毛红妹我不认识,李涌辉我知道他是老板的表哥,我听过他,也来过店里,但没和他说过话。
8、证人李某浩的证言:我前段时间一直在梅州老家,后来我的堂叔李涌辉打电话给我,叫我过来深圳帮他做事,于是我就在2018年8月5日在梅州老家坐车到深圳,并住在我堂叔李涌辉福永的家里。
李涌辉安排我到仓库工作,听老板娘毛红妹的指令。
2018年8月6日,我就开始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华强北兴华大厦8楼仓库上班,我们老板李涌辉在附近的通天地通讯市场2楼档口的仓库,我负责送货到档口去。
我们福田档口和仓库不带老板就2个人,我跟周启应,老板是李涌辉跟毛红妹。
李涌辉是我堂叔,毛红妹是我婶婶。
李涌辉负责档口和仓库的管理,毛红妹就负责通天地档口。
我只知道李涌辉开了一家做手机配件的工厂,开了一个销售手机配件的档口,我不清楚工厂的名称、地点不清楚,档口是在离仓库不远的一个市场的二楼里面,我知道位置,知道怎么去,但描述不了地点,也叫不出档口的名字。
李涌辉所开工厂和档口是生产、销售假冒苹果手机配件的。
毛红妹与李涌辉是夫妻关系,我喊毛红妹为“婶婶”。
2018年8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我所在的仓库缴获了多少手机屏幕总成好像是有一千五百多件“总成”,这些“总成”都是假冒苹果手机的,一共是六种型号,分别是苹果6S、苹果6SP、苹果7、苹果7P、苹果8、苹果8P,我不清楚这些“总成”销售的价格,老板和周启应应该知道价格。
我就负责送货,具体这些总成是从哪里运送过来的我不知道,具体卖给谁我不知道,这些都是老板李涌辉和毛红妹、周启应在负责。
2019年6月17日称:我在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华强北兴华大厦8楼仓库工作,那里是老板李涌辉在附近的通天地通讯市场2楼档口的仓库,我负责送货到档口去。
我所工作的地方是销售苹果手机总成的,老板没有跟我说过有得到苹果公司的销售许可。
仓库里面都是假冒的苹果手机总成,苹果6s、苹果6sp、苹果7、苹果7p、苹果8、苹果8p,这几个型号都有。
仓库由我和周启应负责。
仓库老板是我叔叔李涌辉和婶婶毛红林。
9、证人谢传梁的证言:我的店面是和通天地通讯市场二楼T2-608E店面是相挨着的。
通天地通讯市场二楼T2-608E店面的老板是毛红妹,工仔有两个,一个叫周启应,另一个是最近才来的,我不知道这个人的名字。
我是2018年6月份来的时候,毛红妹和周启应就已经在经营T2-608E店面了。
他们店面销售苹果手机的手机屏幕总成。
他们对外宣称所卖的是全新的苹果手机屏幕总成,顾客找他们买苹果手机屏幕,会询问是原压的还是国产的,毛红妹和周启应会跟顾客说是原压的屏幕。
一块手机屏幕总成分为三部分,最外一层玻璃叫盖板,盖板下面一层的液晶显示玻璃,最后还有排线。
原压屏幕就是回收二手旧的苹果手机屏幕,将该盖板、液晶显示玻璃、排线重新加工,生产出的屏幕总成就叫原压屏幕。
国产屏幕就是用国内厂家生产的手机屏幕仿冒制作成苹果手机屏幕总成。
原压屏幕的原材料是回收旧的苹果手机液晶显示玻璃再重新压制盖板和排线等加工制作而成,国产屏幕就是原材料全部是假冒的了。
10、证人李灼添的证言:白石厦辉达手机维修店老板是一名男子,我只知道他姓钟,他是维修手机的,同时也有销售手机总成,他店内有苹果手机总成销售,有苹果4代、4s、5代、5s、6代、6s、7代、7p等各种型号总成。
钟老板店的苹果总成感觉像真的,其实是假的。
11、证人李冠的证言:钟老板店里的苹果总成是假的,因为比较便宜,不可能是真的。
钟老板店内的苹果手机总成有苹果5代、5s、6代、6s、6sp、7代、7p、8代、8p、苹果X。
钟老板店里还有苹果手机各种型号的盖板、背光等一些其他的配件,价格各有不同,我不记得了。
12、证人朱某宇的证言:辉达手机配件批发中心的店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横巷,负责人是钟尚灵。
辉达手机批发中心主要是经营售卖手机配件、维修手机和售卖手机总成。
我所在店里售卖的总成的品牌有苹果、华为、vivo、OPPO、小米等。
苹果手机的总成分别有iphone6、iphone6s、iphone6plus、iphone7、iphone7plus这几种型号。
华为的型号比较多,例如:荣耀系列、P系列还有MATE系列。
我们店里所售卖的手机总成不是我们店自己生产加工的,我不太清楚是从哪里来的,我只知道的是老板钟尚灵从市场购买的。
我们店铺售卖的手机总成的型号不同价格也不同。
2018年8月10日称:辉达手机配件批发中心的店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横巷,负责人是钟尚灵。
辉达手机批发中心主要是经营售卖手机配件、维修手机和售卖手机总成。
我所在店里售卖的总成的品牌有苹果、华为、vivo、OPPO、小米等。
苹果手机的总成分别有iphone6、iphone6s、iphone6plus、iphone7、iphone7plus这几种型号。
华为的型号比较多,例如:荣耀系列、P系列还有MATE系列。
我们店里所售卖的手机总成不是我们店自己生产加工的,我不太清楚是从哪里来的,我只知道的是老板钟尚灵从市场购买的。
我们店铺售卖的手机总成的型号不同价格也不同。
价格都是老板定的。
我在店里主要负责拆屏,就是别人来修手机,我把他的手机屏幕拆下来,修好后再把屏幕装回去或者换上新的屏幕。
我们店销售的手机基本上都是福永周边附近。
我的工资是钟尚灵发的,我是来学修手机的,一个月大概1000元作为生活费。
我6月份做了18天,给我发了700块生活费。
7月份的工资还没发。
我们店里的苹果、华为手机的总成应该没有苹果公司和华为公司的授权,应该也不是正品。
我只是负责拆屏。
营业额我不知道。
我也不认识李涌辉和毛红妹。
13、证人张文辉的证言:其在2018年4月由李添辉面试进入辉达手机配件批发中心工作,这家店钟尚灵负责屏幕,李添辉负责主板维修,两部分是互相分开互不干涉,其在辉达手机店干了4个月跟着李添辉做手机主板维修,后来家中有事就辞职了。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涌辉:2019年5月30日供述,我没有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事。
华强北通天地二楼档口是我妻子毛红妹经营的,主要经营苹果手机屏幕液晶总成,是从2017年上半年开始经营的。
我没有在该档口一起经营,我不知道该档口售卖苹果手机屏幕液晶总成的流程,也不清楚该档口销售苹果手机屏幕液晶总成的获利情况。
毛红林经营的那个店我只去过一次,其他时候我都是自己忙自己的。
这个档口有营业执照,但不是我的,是档主的,是毛红林租来的。
店里有两个工人,分别是周启应、李某浩,其中周启应是我妻子请的,李某浩是我的侄子。
位于兴华大厦****仓库也是毛红林租用的,是用来存放苹果手机液晶总成的。
毛志高是我妻子的亲哥哥,是我的大舅哥,毛志高是生产加工苹果手机的排线的。
钟尚灵是我的亲戚,也是我的徒弟,我之前在福永白石厦开了一个叫辉达手机维修店,后来我不做了就把这个店转给钟尚灵了,之后我做代购数码产品的生意并在福田区统建楼20楼租了一个写字楼,但是生意不好我就没做了。
我在统建楼20楼有租赁合同,后来我转租给一个姓郑的人,现在我没有他的联系方式了。
2019年6月17日供述,我没有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华强北通天地二楼档口是我妻子毛红妹在经营的,主要经营是销售苹果手机屏幕液晶总成,档口也是我妻子毛红妹租的,档口有营业执照,但是是我妻子租来的。
店里有三个人经营,除了我妻子还有周启应和李某浩。
后者是我侄子,前者是我妻子老家的亲戚。
我没有参与经营,都是我妻子经营的,她是从2017年上半年经营的。
我不清楚为什么同案犯也说我参与了经营,可能是因为我和毛红妹是夫妻。
毛志高是我妻子的亲哥哥,他负责生产加工苹果手机液晶屏幕总成的排线的。
钟尚灵是我亲戚,也是我的徒弟,我先前在福永白石厦开了一个手机维修店,后来不做了就转给钟尚灵了。
我不清楚毛红妹售卖手机总的流程。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 (1)深公(南)刑勘[2018]0809094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通天地通讯市场二楼铺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兴华大厦B座8楼的勘验笔录;
(2)深公(南)刑勘[2018]0809139号:对宝安区福永白石厦旧村横巷辉达通讯店的勘验笔录;
(3)深公(南)刑勘[2018]0809138号:对宝安区福永同富裕工业区恒盛力包装机械厂A栋一、二层的勘验笔录;
2、辨认笔录:李某浩辨认出被告人李涌辉;
3、搜查证、搜查笔录: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和平村同富裕工作区恒盛力包装有限公司1-2楼、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夏横巷巷辉达通讯、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通天地通讯市场二楼店面、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兴华大厦B座8楼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涌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涌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涌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执行至2021年1月2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灵均 人民陪审员 李献洲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文珠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