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3民初1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鸡冠区致远通讯器材商店,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向阳办胜亚开发园林3-门市-17。
经营者:张耀仙。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致远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以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致远通讯器材商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鸡冠区致远通讯器材商店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