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071号 原告:李晓明,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王**,男,199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告:陕西伟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红。
原告李晓明与被告王**、陕西伟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李晓明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原告李晓明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中李晓明负担。
其余1220元,退还原告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