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5169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晶鑫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路**内**楼**。
经营者:凌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晶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