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635号原告:陈健,男,1972年8月27日,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军,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曹菲。
原告陈健与被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陈健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健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