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83号 原告:株式会社KT&G,住所地大韩民国大田广域市大德区樱花街71。
法定代表人:白福寅,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福威,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株式会社KT&G与被告李福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KT&G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李福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10日,原告株式会社KT&G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株式会社KT&G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KT&G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KT&G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KT&G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