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37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祥楷,男,199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焕升,男,199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楚贤,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祥楷、陈焕升、吴楚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震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祥楷、陈焕升、吴楚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始,被告人吴楚贤受雇于同案人柯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9号广州万福精品广场一楼54档销售假冒“GUCCI”、“BALENCIAGA”、“LV”、“YSL”注册商标的帽子,后被告人陈祥楷、陈焕升分别于2019年7月、2019年6月受雇同案人柯某去至上述档口,负责打包、配送货物。
2019年10月28日,公安人员于上述档口将被告人陈焕升、吴楚贤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帽子1173顶、手机3部、收款二维码牌1个、平板电脑1台,租赁合同1份,出货单1本。
随后,民警前往档口仓库(广州市越秀区湛塘路82号之二圣诚商场二楼)抓获被告人陈祥楷,在该仓库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帽子11700顶,黑色华为手机1台,出货单1本,记账本1本。
经检验,2019年10月25日至10月28日,档口查获的出货单涉及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9679元;
2019年10月22日至10月24日,仓库查获的出货单涉及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925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8935元。
经统计,于档口及仓库缴获的假冒“GUCCI”“BALENCIAGA”“LV”“YSL”注册商标的帽子共12873顶,价值人民币共计245905元。
截止至2019年10月28日,涉案“GUCCI”“BALENCIAGA”“LV”“YSL”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帽等。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物证、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商标权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祥楷、陈焕升、吴楚贤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和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均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祥楷、吴楚贤、陈焕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假冒商品未销售,其未销售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祥楷、吴楚贤、陈焕升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祥楷、陈焕升、吴楚贤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祥楷、吴楚贤、陈焕升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祥楷、陈焕升、吴楚贤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始,被告人吴楚贤受雇于同案人柯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9号广州万福精品广场一楼54档销售假冒“GUCCI”、“BALENCIAGA”、“LV”、“YSL”注册商标的帽子,后被告人陈焕升、陈祥楷分别于2019年6月、7月受雇同案人柯某去至上述档口,负责打包、配送货物。
2019年10月28日,公安人员于上述档口将被告人陈焕升、吴楚贤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帽子1173顶、手机3部、收款二维码牌1个、平板电脑1台,租赁合同1份,出货单1本。
随后,民警前往档口仓库(广州市越秀区湛塘路82号之二圣诚商场二楼)抓获被告人陈祥楷,在该仓库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帽子11700顶,黑色华为手机1台,出货单1本,记账本1本。
经检验,2019年10月25日至10月28日,档口查获的出货单涉及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9679元;
2019年10月22日至10月24日,仓库查获的出货单涉及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9256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8935元。
经统计,于档口及仓库缴获的假冒“GUCCI”“BALENCIAGA”“LV”“YSL”注册商标的帽子共12873顶,价值人民币共计245905元。
截止至2019年10月28日,涉案“GUCCI”“BALENCIAGA”“LV”“YSL”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帽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假冒注册商标的帽子(照片),微信和支付宝账号信息截图、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记账本、送货本,租赁合同、商铺管理服务协议,证人奕勤芬的证言,授权委托书、被侵权单位代理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商标侵权投诉请求书、价格说明、鉴定书等,穗公(越刑)勘[2019]K4401041808002019100343号现场勘验笔录,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大同鉴证字[2019]225号之一、之二报告书,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价格认定的复函,被告人陈祥楷、陈焕升、吴楚贤的供述及辨认、主体身份材料、指纹检索回执,视听资料等。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祥楷、陈焕升、吴楚贤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和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祥楷、陈焕升、吴楚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祥楷、陈焕升、吴楚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祥楷、陈焕升、吴楚贤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祥楷、陈焕升、吴楚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扣押的手机4部、平板电脑1台等系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被告人陈祥楷、陈焕升、吴楚贤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祥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焕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吴楚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缴获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帽子12873顶和作案工具手机4部、平板电脑1台等予以没收(详见扣押清单)。
(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