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邓通亮,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三西鳍片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二均都沙工业区曹安南路**星棚之1。
法定代表人:李峰程。
被执行人:中山市古镇西三照明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中兴大道与曹兴西路交接处的古一瑞丰灯配城****之1。
经营者:刘秋瑛。
被执行人:刘秋瑛,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邓通亮与中山市三西鳍片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西三照明经营部、刘秋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1、中山市三西鳍片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西三照明经营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侵害邓通亮ZL201721662447.0“一种散热效果好的LED灯具”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中山市三西鳍片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西三照明经营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赔偿邓通亮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80000元;
3、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中山市三西鳍片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西三照明经营部共同负担。
邓通亮以中山市三西鳍片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西三照明经营部、刘秋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经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在中山市范围内的房产、车辆进行查询,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秋瑛名下车牌号分别为粤T×××××、粤T×××××二辆车辆(未能实体扣押)及冻结了银行存款共人民币12237.39元(含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4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勇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除执行被执行人部分存款外,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执3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