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117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令营,男,1966年6月14日,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欧派卫浴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香港上环永乐街**恒乐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锋。
被告:陈锋,男,1979年11月23日,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令营、欧派卫浴有限公司、陈锋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