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民终85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揭阳空港区京冈嘀嗒嘀嗒百货店,经营场所住所地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京冈街道佘厝村寨后新厝一巷东起第****203。
经营者:林秋仪,女,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
上诉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末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揭阳空港区京冈嘀嗒嘀嗒百货店(以下简称嘀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末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嘀嗒百货店赔偿广州末末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嘀嗒百货店负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在认定嘀嗒百货店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以广州末末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或嘀嗒百货店侵权获益为由,认为嘀嗒百货店无需赔偿经济损失,系事实认定错误。
广州末末公司的经济损失不限于可视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广州末末公司市场份额降低所造成的损失。
且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亦可参考广州末末公司与案外人韩广福之间的商标许可使用费。
2.一审法院认定的合理开支过低,不足以弥补广州末末公司的合理维权费用。
广州末末公司为制止嘀嗒百货店的本案侵权行为,支付了时间戳费用30元、打印费用100元及律师费5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
嘀嗒百货店辩称:首先,被诉侵权商品信息是通过软件“发发”采集到的,嘀嗒百货店并非恶意侵权,且已经提供了被诉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同时,被诉侵权产品尚未达成交易就已下架删除,嘀嗒百货店没有任何获利;
其次,广州末末公司的权利商标并非大众熟知的大品牌,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的品牌价值。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广州末末公司的上诉请求。
广州末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嘀嗒百货店立即停止侵害广州末末公司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嘀嗒百货店赔偿广州末末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嘀嗒百货店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广州末末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王伟,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经营范围:批发业。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广州末末公司注册了第20554037号“MULTIBAND”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8月28日至2027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手机带;智能手机;移动电话;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光通讯设备;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
2019年6月28日,申请人张某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可信时间戳认证系统,对嘀嗒百货店在淘宝网上注册经营的网店“大榴芒店”销售标识有“MULTIBAND”手机懒人背贴指环支架防抢防滑摔拉环支架手机壳两用指环商品的网页内容进行取证保全并录制视频保全,该网店销售页面显示上述商品单价为10.10元,交易成功及累计评论数均为0。
本案一审庭审中,广州末末公司确认涉案商品已下架。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嘀嗒百货店是否侵犯广州末末公司主张的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专用权。
2.广州末末公司要求嘀嗒百货店停止侵权,并赔偿广州末末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是否成立。
关于嘀嗒百货店是否侵犯广州末末公司主张的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
广州末末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处于法定的保护期内,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嘀嗒百货店未经广州末末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中许诺销售带有“MULTIBAND”标识的手机懒人背贴指环支架防抢防滑摔拉环支架手机壳两用指环商品,该商品与第20554037号“MULTIBAND”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嘀嗒百货店侵犯了广州末末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广州末末公司要求嘀嗒百货店停止侵权,并赔偿广州末末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的问题。
因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已下架,故广州末末公司要求判令嘀嗒百货店停止侵权行为已无必要,故对广州末末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本案中嘀嗒百货店只是在其网店许诺销售涉案商品,并没有证据证明嘀嗒百货店有实际销售了涉案商品,广州末末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嘀嗒百货店的行为而遭受了损失,因此,广州末末公司要求嘀嗒百货店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但广州末末公司为制止嘀嗒百货店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嘀嗒百货店应予赔偿,一审法院考虑嘀嗒百货店的侵权方式、侵权情节等酌定嘀嗒百货店赔偿广州末末公司1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嘀嗒百货店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广州末末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元;
二、驳回广州末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分别由广州末末公司负担500元,嘀嗒百货店负担50元。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广州末末公司为主张合理维权开支,提交了时间戳服务费发票2600元(广州末末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30元)、打印费发票100元及律师费发票5000元,但该发票上并未记载案号,广州末末公司亦未提交相关委托代理合同。
另查明,广州末末公司为主张合理维权开支,在本案及关联的(2020)粤民终856号中均提交了时间戳服务费发票(NO.03570515)2600元、打印费发票(发票号码12829887)100元及律师费发票(NO.24673938)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嘀嗒百货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2.嘀嗒百货店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一)关于嘀嗒百货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嘀嗒百货店为主张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发发淘客神器网页截图及淘宝店铺“MOMODIZ手机配件商城”的产品销售网页截图。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该两份网页截图均为网络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
其次,发发淘客神器网页截图的检索结果中并无“MOMODIZ手机配件商城”店铺,无法与该店铺产品销售网页截图相互印证;
最后,即便该两个网页截图为真,其仅表明“MOMODIZ手机配件商城”店铺也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而无法证明嘀嗒百货店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合法来源于该淘宝店铺。
综上,嘀嗒百货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其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
(二)关于嘀嗒百货店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问题。
由于嘀嗒百货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广州末末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嘀嗒百货店的侵权获利,广州末末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商标使用(普通)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授权范围也与嘀嗒百货店在本案中实施的侵权行为不同,该合同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不具有可参照性。
因此,本院综合涉案权利商标的注册时间较短,广州末末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嘀嗒百货店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与侵权持续时间,以及广州末末公司所主张的维权费用的合理部分应在两关联案中合理分摊等因素,酌情确定嘀嗒百货店赔偿广州末末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
广州末末公司主张超过该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州末末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揭阳空港区京冈嘀嗒嘀嗒百货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3000元;
三、驳回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5元,由揭阳空港区京冈嘀嗒嘀嗒百货店负担38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5元,揭阳空港区京冈嘀嗒嘀嗒百货店负担370元。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其多缴的3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揭阳空港区京冈嘀嗒嘀嗒百货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