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37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华珑日用杂品店,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颍川街道纺织品街同仁巷****iv>经营者:海龙。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华珑日用杂品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