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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好乐多超市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民终1602号
案件名称滨湖区好乐多超市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滨湖区好乐多超市;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中京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1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滨湖区好乐多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双茂佳园南大门51-6商铺。

经营者:周艳霞,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京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1075/div>法定代表人:沈星星。

上诉人滨湖区好乐多超市(以下简称好乐多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原审第三人中京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好乐多超市以与华联超市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好乐多超市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滨湖区好乐多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滨湖区好乐多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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