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执411号申请执行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被执行人: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
申请执行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20400元及相应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0400元及相应利息和执行费7604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