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90号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祝华,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安汕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斯文井同和路。
法定代表人:郑镇洪。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安汕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