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刑初34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林锋,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现住福建省罗源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民旺,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住福建省福清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柳真英,福建宽达(自贸区福州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冲冲,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以鼓检公诉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林锋、林民旺、龚冲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