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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冲冲、赵林锋、林民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02刑初34号
案件名称龚冲冲、赵林锋、林民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龚冲冲;赵林锋;林民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刑初34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林锋,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现住福建省罗源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民旺,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住福建省福清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柳真英,福建宽达(自贸区福州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冲冲,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以鼓检公诉刑诉〔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林锋、林民旺、龚冲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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