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34号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力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秋梅,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守娴,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老年医学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吴正治。
被告:广东铭凯医疗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宝。
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老年医学研究所、广东铭凯医疗机器人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61056××××.3,名称:用于康复训练的全身协调多功能扶持机器人及其操作方法),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盈锐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