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字668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卓新手机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XTGBXX。
经营者:刘畑灼。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卓新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