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3号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对原告廊坊国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田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李顺田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冀01知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冀01知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最后一段第1行“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目内”补正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