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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国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李顺田、河北田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43号
案件名称廊坊国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李顺田、河北田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顺田;廊坊国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河北田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3号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对原告廊坊国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田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李顺田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冀01知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冀01知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最后一段第1行“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目内”补正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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