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106号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F518时尚创意园**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E。
法定代表人:殷洪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霖,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达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赤尾社区华强南路**鹏丽大厦丽轩阁26F会信用代码:×××98R。
法定代表人:赵其文。
被告:深圳市潮尚美数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强北路**华联发****代码:×××H5Q。
法定代表人:蔡曼霞。
被告:蔡曼霞,女,汉族,1986年0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达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潮尚美数码贸易有限公司、蔡曼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30××××.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