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70号原告:王本淼,男,汉族,1954年5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王海崴,男,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烈,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中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南三环南侧南四环北侧。
法定代表人:程晓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士忠,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大成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鼓楼办事处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国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立山,1975年8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士忠,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本淼、王海崴与被告滑县中圣置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大成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本淼、王海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并保全被告滑县中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10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本淼、王海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滑县中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