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53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正志,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洪正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