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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少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知民初13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少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周少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13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周少燕,女,汉族,1985年12月1日生,住湖南省攸县皇图岭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少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周少燕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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