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179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洁琼,男,200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洁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佩华 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 人民陪审员 袁 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姜黎青 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