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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223号
案件名称223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23号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中心一座36层。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柳新村行政东街。

经营者:张启艳。

被告: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梁村镇于庄村南李化梓路北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正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山区玉人百货超市、聊城市智慧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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