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254号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杨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郑黎明,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桐柏义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城关镇八一路134号附27号。
法定代表人:杨广军。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柏义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