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1民初1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营,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厅芳百货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青岛路万达广场**20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QQJ122D。
经营者:李珍珍。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厅芳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