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131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清新茶趣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大王峰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刘婷。
被告:黄桂玉,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被告:福建省洪顺翔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茶平乡官路村粮站。
法定代表人:杨云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夷山市清新茶趣茶叶有限公司、黄桂玉、福建省洪顺翔茶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与被告黄桂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