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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张全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知民初132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张全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张全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5知民初132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全义,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米动画)与被告张全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网络庭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被告张全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淘米动画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赛尔号》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将涉案侵权产品下架销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领先的家庭娱乐内容公司,始终致力于为中国家庭创造独一无二的娱乐体验——有趣、安全并且赢得父母们的信赖。

原告的主要业务包括线上游戏、儿童影视动画和品牌授权。

经历十年的发展,淘米已经成为中国家庭娱乐产业的领导者,旗下拥有超过20款游戏产品,覆盖页游、手游和端游,平均季度线上活跃用户超过3,940万;

已投拍包括《赛尔号》在内的系列电影共9部,累计票房收入约3亿人民币,成为“儿童国漫经典”;

累计制作播出包括《赛尔号》和《小花仙》在内的动画片约500集,覆盖国内350个省市电视台,和包括淘米视频v.61.com在内的主流新媒体平台。

依靠丰富多样的产品组合,赛尔号和小花仙已成功地成为了淘米打造的中国儿童超级IP,其累计授权商品超过600个SKU,实现真正的“影游互动”。

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赛尔号》、《小花仙》系列作品的商标权、著作权原始权利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知识产权授权给原告,授权性质为:排他许可,可转许可,授权期间:自获权以来至2025年12月31日,授权书中明确写明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

自授权以来,原告积极开展的对《赛尔号》系列作品的运营与宣传,使该系列作品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与品牌效应:2014年“赛尔号”荣获中国文化艺术奖第二届动漫奖的最佳动漫形象奖,2012年《赛尔号大电影》荣获2012年动画电影“金猴奖”,2012年《赛尔号》动画片荣获中国动画协会“2012年最受欢迎国产动画片第二名”,2012年《赛尔号》荣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2012动画精品二等奖,2011年《赛尔号大电影》荣获“中国动漫最高奖-金龙奖”。

《赛尔号》、《小花仙》系列作品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但同时,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不良商家,瞄准《赛尔号》、《小花仙》系列作品的价值,擅自使用原告作品中的卡通形象,非法牟利,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拼多多平台入驻的名为“健立美精品文具店”店铺内销售带有与原告《赛尔号》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文具盒。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张全义辩称,我是从网上申请的图片,也没有进行发售。

原告起诉是针对赛尔号这个问题,他要知道赛尔号实际销售多少个,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且原告公证的是一个文具盒和一个密码本的价格,应该减去密码本的价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查明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第10689825号商标“赛尔号”的注册人系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期限自201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

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即啤酒杯垫、卫生纸、笔记本或绘图本、文具盒(文具)、铅笔、钢笔等,同时该公司拥有赛尔号卡通形象系列作品、塞尔、赛尔号飞船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已完成著作权登记。

2019年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公司享有的所有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授权给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淘米动画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对任何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维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起诉、应诉等诉讼活动。

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淘米动画开发的电影、动画多次获得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动画学会、电影家协会动画电影工作委员会颁发的多个奖项。

(二)张全义入驻“拼多多”,经营“健立美精品文具店”。

(三)2020年2月18日,受淘米动画委托合泽安(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处于当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对该取证程序进行公证,公证周某河于2020年3月13日出具公证书:2020年2月18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鸿丹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健立美精品文具店”的网店购买了一件“儿童韩版密码锁文具盒卡通三层多功能文具盒大容量铅笔盒笔袋男女”,价格为16.98元,邮寄快递单号为百世552002061843210;

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于取证程序予以拍照,并将照片及密封后商品交由王鸿丹保管,并出具(2020)闽夏开证内字第2900号公证书。

以上事实有淘米动画提交的商标专用权证书、公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商标权;

2、侵权责任的承担。

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分析评判如下:一、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淘米动画是第10689825号商标“赛尔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相关法律保护。

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经合泽安(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依法对2020年2月18日王鸿丹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健立美精品文具店”的网店购买“儿童韩版密码锁文具盒卡通三层多功能文具盒大容量铅笔盒笔袋男女”的过程进行了公证,能够证明“健立美精品文具店”的经营人张全义有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看,被告张全义将“赛尔号”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标注在商品详情的品牌处并实际售出侵权产品,在网店产品库存标注有存量商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损失。

二、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显示被告所售出的产品拼单成功1087件,单价16.98元,被告主张该拼单中含有他类商品、拼单成功9.86元、且随商品附送密码本实际获利极少,经审查,该商品链接下有14种产品,拼单成功价格与单品价格不一致,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类商品的实际交易数额。

鉴于淘米动画未能举证证明张全义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及张全义因其侵权行为实际获得经济利益数额,综合考虑淘米动画“赛尔号”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声誉、张全义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本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淘米动画的产品销售面及淘米动画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购买公证产品支出)等因素,酌定张全义停止侵权并赔偿淘米动画经济损失7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全义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10689825号“赛尔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将涉案侵权产品下架销毁。

二、被告张全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各项费用合计7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张全义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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