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753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
法定代表人:申维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家辉,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良益五金机电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65号珠江五金商贸城A区8栋12号。
经营者:朱秀荣。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良益五金机电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