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知民初18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克达拉市天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和县高青商店,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滨湖小区**门面/div> 经营者:刘扎西,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和县高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1300元,诉讼期间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申请撤诉,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1250元,共计1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