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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与潍坊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苏州新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知民初203号
案件名称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与潍坊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苏州新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潍坊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苏州新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203号 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

法定代表人:蒋国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张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孙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女,汉族,1995年1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山东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新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吴淞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贾小晶,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苏州新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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