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203号 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
法定代表人:蒋国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张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孙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女,汉族,1995年1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山东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新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吴淞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贾小晶,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苏州新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