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12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敏,女,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