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14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蛇口工业五路5号万海大厦C座602B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泽,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刘川江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贡院街168-2号。
经营者:刘川江。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刘川江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刘川江百货店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