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终71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胜食品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香榭街68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LJ552Q。
经营者:陈果,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07212552A。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胜食品店与被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150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胜食品店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胜食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胜食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胜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