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联创越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龙胜市场5楼5D05室。
法定代表人:马奕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万善,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1065号F518时尚创意园F8栋202。
法定代表人:殷洪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联创越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以其与深圳联创越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