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39号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殿采,男,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殿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